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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仲裁时效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典型案例分析——汉密尔顿·泰勒诉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案(一)案情简介2004年,申请人汉密尔顿·泰勒作为冯纳克职业自行车队的一名成员参加了国际自行车联合会组织的环西班牙国际自行车比赛。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将该案上诉至CAS。证据标准为,反兴奋剂组织关于违规行为的举证是能否使听证委员会据此深刻地认识到该案件的严重性,并认可其违法性。

四、典型案例分析——汉密尔顿·泰勒诉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案(49)

(一)案情简介

2004年,申请人汉密尔顿·泰勒(50)(Tyler Hamilton)作为冯纳克(Phonak)职业自行车队的一名成员参加了国际自行车联合会(Union Cycliste Internationale,简称UCI)组织的环西班牙国际自行车比赛。2004年9月11日,申请人在该场比赛的阶段赛中胜出并接受了血检。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证的、位于瑞士洛桑的洛桑实验室用荷尔蒙血液回输法(简称HBT检测法)对申请人的A血样进行了检测,分析发现,申请人血样中混合着三种不同个体的红血细胞,检验结果显示申请人因使用了回血术使血样呈阳性。2004年9月16日,申请人被告知其血检结果,之后他退出了环西班牙的比赛。2004年7月21至22日,洛桑实验室检测申请人的B血样,申请人委任一名意大利血液学专家——皮瑞茨米·古色皮博士(Dr.Giuseppe Pericimi)见证了此次检测过程,检测结果与前一次一样。2004年9月23日,因为受到指控,申请人被其所属自行车队暂停比赛。2004年11月30日,他被其所在车队开除。

根据国际自行车联合会的反兴奋剂规则规定,血液回输术,无论是自体回输还是异体回输(51)都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的规定。申请人否认在相关时间内因医疗或其他目的进行过血液回输,并质疑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依据USADA奥林匹克检测程序(the Protocol for Olympic Movement Testing)第九章的规定,AAA受理了该案并于2005年4月18日做出对申请人禁赛两年的裁决,禁赛期开始于AAA裁决之日,即2005年4月18日。同时,申请人从2004年9月11日起至裁决之日所获得的比赛成绩,包括在环西班牙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全部被取消。

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将该案上诉至CAS。申请人在上诉状中称HBT测验是一种全新的测验方法,在2004年的雅典奥运会上才开始使用。因此由这种全新的检测方法得出的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是受限的、值得商榷的,所以他的血样呈阳性的检测结果不具有可靠性。申请人同时向CAS提出书面请求,试图阻止被申请人提交与HBT检测有关的特定科学资料及被申请人与实验室出示的特定文件。CAS拒绝了申请人的这一请求,同意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文件。

CAS仲裁庭于2005年9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由于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要查阅洛桑实验室、雅典实验室以及澳大利亚实验室的相关资料,仲裁庭于9月8日中止了庭审。雅典实验室是2004年8月率先使用HBT检测法来检查兴奋剂的实验室,而悉尼实验室是最先使用HBT检测法检测到运动员的血液中有他人血液的实验室。申请人查阅这些资料试图立即解除被申请人给其下达的违规通知及对他的制裁,因为在仲裁延期期间查阅未公开的材料可以临时解禁。经过认真审查,仲裁庭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这一请求,虽然这些材料是双方当事人最为关注的焦点。

2006年1月10日,仲裁庭重新开庭审理此案。USADA在答辩时指出,仲裁庭应该认定他们所提交的证据,因为申请人血样分析的柱状图已经明白无误地反映出在申请人血样中出现来自至少两个异体的血红细胞。USADA的裁决是基于2004年9月11日的血检报告做出,该份血检报告的结果又被随后的B血样检测报告所确认。USADA向仲裁庭递交了一份更改后的辩护词,辩护词中添加了UCI在2004年4月29日、6月8日、8月18日和9月2日对申请人进行的健康检测报告,上述检测使用的方法是流式细胞术(52),这些检测结果均显示申请人的血液中存在异体血红细胞,这就进一步地证明了申请人使用了血液兴奋剂。(53)被申请人依据并利用UCI健康检测作为证据的行为为申请人所反对,申请人认为将UCI健康检测结果作为证明其使用了兴奋剂的证据是不正当且不具有权威性的。USADA不久又做出了补充说明,即申请人血液中存在异体血红细胞是因为使用了荷尔蒙血液回输术的原因,而非嵌合性或其他原因引起。

申请人也做出进一步的答辩,他指出在西班牙进行检测时所使用的检测方法不能用于确认运动员是否使用了兴奋剂。申请人同时也承认流式细胞术在过去其他医药领域,例如在表形分析,DNA分析上被使用。然而,这并不表明该方法不会使一名优秀运动员的血样检测结果呈假阳性。申请人还认为CAS在审理此案时不能适用使法官满意的证明标准,因为存在以下原因:

(1)被申请人和某些实验室已经犯了“隐瞒证据”的罪行;(54)

(2)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词存在相互矛盾;(55)

(3)HBT测验的共同发明人在2004年8月13日发给IOC的一封邮件中提出“严重怀疑”洛桑实验室使用的检测方法;(56)

(4)HBT检测的监管有问题;(57)

(5)HBT检测产生的检测结果呈现假阳性问题;

(6)有相关的文件表明HBT检测产生的检测结果呈现假阳性与USADA的证词相矛盾;(58)

(7)关于WADA条例中的阳性标准的定义在USADA自己的专家内部都未能得出统一意见;

(8)检测方法有瑕疵:检测分析时忽视了5%浓度的限制,因此检测方法是不恰当和不科学的。

仲裁庭的法官针对双方的答辩认为HBT检测方法既不是一项全新的检测方法也不是为了测量血液中某一物质特定极限的检测方法。这种检测是一种鉴定而非检测方法。正因为是一种不确定性的测量,所以鉴定是没有数字性比例的极限的。检测标准只需要一个清晰、可界定的顶点,而非一个数字性比例的极限。仲裁庭注意到HBT检测已经发表在专家评审的期刊中,双方专家一致同意将这些论文确立为证明的原则。这些论文并没有确定一个最低的限制。相反,这些论文指出即使在非常低的水平也能发现血液中的异体血红细胞。

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3.1条“举证责任与举证标准的规定”:反兴奋剂组织对发生的违规行为负举证责任。证据标准为,反兴奋剂组织关于违规行为的举证是能否使听证委员会据此深刻地认识到该案件的严重性,并认可其违法性。所有案件中的证据标准均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但低于无合理疑点的程度。因此,USADA必须举证证明运动员发生了违规行为。由于这一证据标准才出来没多久,所以CAS受理的案件中几乎没有对这一标准的定义。然而,由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本身又指出该证明标准应该依据案件的严重性来解释,因此,该案因为涉及一名运动员接下来的生计问题,那么使法官满意标准与无合理疑点标准并没有多大差别。

仲裁庭认为2004年9月11日用来检测申请人血样所使用的HBT检测及其结果是可靠的,在这里没有必要考虑被申请人基于对申请人进行的其他检测而变更了答辩状内容这一因素。

总之,仲裁庭注意到了:

(1)因为重要的医学目的HBT检测已经被使用许多年了,已经具有科学可信度;

(2)用于检测运动员的方法被刊登在专家评审的期刊中;

(3)双方当事人为该案指定的专家同意这些文章确定了证明的原则;

(4)专家同样认为ISO17025和WADAISL是管理兴奋剂的文件,依据这些文件做出的检测是合法有效的;

(5)在该案检测发生之前,HBT检测方法就已经依据ISO17025的标准和WADAISL在三个WADA认可的实验室所确认;

(6)瑞士评审服务机构(Swiss Accreditation Service)评审小组在2005年认定洛桑实验室使用的HBT检测法与ISO17025的标准一致,且符合其目的。

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基于上述理由,仲裁庭认为正如HBT检测结果所示,在申请人的血样中发现异体血红细胞可以证明申请人违反了UCI反兴奋剂规则的规定,使用了血液兴奋剂。不过,考虑到申请人于2004年9月16日自动退出环西班牙的比赛,并且在9月23日已经被其所在车队延缓比赛,所以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比赛中止不存在反兴奋剂委员会或队医的调解,因此申请人是“自愿接受(停止比赛)”的。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在赛季,运动员所在国家联合会的听证主体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听证程序,时间从运动员所在国家联合会接到反兴奋剂委员会的通知后两个工作日起算。虽然不知道反兴奋剂委员会的通知是哪一天送达美国自行车联合会或送达USADA的,但是有关证据显示,通知到达日期早于2004年10月7日,AAA作为运动员所在国家联合会的听证机构直到2005年4月18日才做出裁决,无论有什么理由,做出裁决的时间都远远超过UCI规则规定的1个月时间,基于公平的考虑,仲裁庭将禁赛起始期定于2004年9月23日,而不是AAA在裁决中裁定的2005年4月18日。仲裁庭的最终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申请撤销2005年4月18日AAA做出裁决的请求;

(2)汉密尔顿·泰勒先生在2004年7月23日至2006年7月22日这两年期间不得参加自行车比赛。

(二)案件评析

汉密尔顿·泰勒诉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案完整地展示了美国兴奋剂纠纷解决的全过程,也清晰地反映了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在此类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问题一是运动员权利的保护和对兴奋剂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兴奋剂检测机制不完善;

问题二是使用兴奋剂方法的多样化和兴奋剂检测方法的滞后性;

问题三是国内或联合会内部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与国际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问题。

问题一和问题二在前文中已作论述,这里不再赘述。我们主要来讨论问题三。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它们作为主持公道和正义的场所必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保持中立,不偏不倚。而事实上,虽然美国的USADA是一个非政府机构,但是由于其在反兴奋剂领域的权威性地位,因此即使规定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实际上USADA也是强势一方。因为无论是财力、物力和人力它都远胜势力单薄的运动员个人。这就更不用说那些兴奋剂管理机构是国家的政府部门或体育联合会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关在处理运动员与兴奋剂管理机构之间的纠纷时的立场了。所以,要在实力悬殊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找到平衡点就必须使纠纷解决机构保持中立。由于反兴奋剂属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范畴,即使不由政府出面管理,也具有公益性。本国的裁决机构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会忽略运动员的一些合法权益,做出不合理甚至不公正的裁决。而体育联合会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关与处罚机关之间的关系更是纠缠不清了。为了预防也是补救这种情况的出现,就有必要对裁决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例如体育仲裁院的出现便是实力悬殊的当事人之间的平衡点,也是对国内兴奋剂纠纷裁决机构和体育联合会内部兴奋剂纠纷裁决机关的监督部门。它可以通过受理上诉来纠正原来裁决中的不合理之处。就如该案中CAS纠正AAA的裁决一样。所以美国允许运动员将争议上诉至CAS的做法是值得提倡和推广的,因为尤其对于运动员来说,它更为合理,更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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