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与体育仲裁院的协调与斗争
虽然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和体育仲裁院,一个是国家机构,一个是国际性权威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但是,在反兴奋剂的斗争中,它们是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担负反对兴奋剂,维护竞技体育运动纯洁性的重任。其中,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作为国家层面的专职机构处于反兴奋剂斗争的第一线,从选定抽检的运动员名单,到检测程序的进行,结果的告知……都形成了一套详尽且系统的机制。而体育仲裁院的上诉仲裁程序受理的几乎都是因不服兴奋剂纪律处罚决定而提起的上诉。正是有了上诉机制的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了有效的保证,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也才逐步完善。当然,在AAA和CAS在处理兴奋剂纠纷上的协调中也潜伏着争斗。
首先,《补充规则》规定AAA的仲裁员同时也必须是CAS的仲裁员。USADA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尚不清楚,但学者一般认为,这样做是为了保证AAA仲裁兴奋剂纠纷的仲裁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同时也使美国在兴奋剂纠纷的解决上与国际相接轨,从而更好地向外界表明美国反兴奋剂的决心。正因为AAA《补充规则》规定AAA仲裁兴奋剂纠纷的仲裁员必须也是CAS的仲裁员,所以一名仲裁员要想名列AAA兴奋剂仲裁员名册,必须既符合CAS对仲裁员的要求又要达到AAA规定的标准,同时这名仲裁员必须获得ICAS的认可,只有得到ICAS的认可,该名仲裁员的名字才会出现在CAS和AAA的名册上,当前,AAA有43名待选仲裁员在册。但是,由谁,AAA或CAS,来向ICAS来提名仲裁员却并没有明确规定,AAA和CAS的官方答复也是互相矛盾的。这样的不明确就给提名仲裁员的实践操作带来了不便。
其次,当事人不服AAA的裁决可以直接向CAS提起上诉。虽然体育仲裁院作为一个较为权威的国际体育纠纷仲裁机构为大多数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所认可,但是,许多国家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或是避而不谈,或是不予认同,从而在解决体育纠纷,尤其是兴奋剂纠纷上就出现了国内一套机制,国际上另一套机制,而真正受害的却是国际体育秩序的统一化进程和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所以,美国反兴奋剂协会规定对兴奋剂纠纷做出的最终的、有约束力裁决的机构是CAS,国内AAA的裁决可以上诉至CAS,无疑可以将国内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和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很好地衔接起来,同时也使美国的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与国际接轨,为其他国家的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做出了表率,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但是,AAA《补充规则》并无明确规定CAS指的是CAS北美洲办事处还是CAS洛桑总部,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会在实践操作中产生麻烦。
还有,依据《补充规则》的规定,由USADA提起的兴奋剂案件由AAA的副主席来管理,同时AAA的副主席也是CAS北美洲分院的秘书长,这一规定衔接起了AAA和CAS北美洲分院的高层管理机制,从而使它们在对兴奋剂纠纷的管理和解决上不会出现重大的分歧,从而更好地协调了两个机构之间的关系,但是这一规定也使人们对AAA和CAS北美洲分院这两个机构产生了一些困惑,究竟是哪个机构真正地管理USADA提起的兴奋剂争议呢?更让人疑惑不解的是,在反兴奋剂条例中已经写明CAS在美国纽约建立北美洲分院,用来管理北美洲发生的与体育相关的纠纷,而《补充规则》却规定当事人可以将AAA的裁决上诉至CAS,而这里的CAS是位于瑞士洛桑的还是CAS北美洲分院却并不清楚,这种模棱两可的规定也造成了理论界和实践中对CAS北美洲分院职责的误解,有的学者甚至认为CAS北美洲分院就是AAA仲裁兴奋剂纠纷的机构,这样的误解同样存在于运动员心中,这也许可以进一步解释CAS北美洲分院为何业绩平平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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