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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禁令的性质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足球禁令的性质足球禁令的性质如何,对禁令的证明标准影响重大。这个暴力行为导致曼拥有的27年的季票被取消,并处以3年的足球禁令。由此看来足球禁令的性质应是民事的,尽管2000年《反足球(骚乱)法》第14条B款和第21条的法律规定非常严格。

二、足球禁令的性质

足球禁令的性质如何,对禁令的证明标准影响重大。众所周知,英美法系中有两套证明标准,一套适用于民事诉讼,采用的是优势证据证明标准(proof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一套适用于刑事诉讼,采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显然要比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严格得多,美国司法史上著名的辛普森一案便是最好的证明。在刑事诉讼中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多的是出于刑罚的严厉性和对人身权利的保护。那么足球禁令的性质到底如何呢?足球禁令是针对足球流氓行为而制定的,如果足球流氓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那么足球禁令则很可能是刑事处罚。

足球流氓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吗?对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各持己见。在恩格尔(Engel)诉荷兰(33)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确认:《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确定了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刑事违反行为的三项标准。首先,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的立法目的来看,仅仅拘留是不足以说明该行为就是刑事违反行为。例如,根据比利时的法律仅仅是流浪则不构成刑事违法行为,因为尽管被告被拘留,但是他们并没有被法庭判为有罪或者加以惩罚,因而流浪不是刑事违反行为。但是足球流氓行为和像流浪或乞讨一样的被动扰乱行为不同,它包含了许多暴力和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是积极主动的,例如在足球比赛中持有武器、酒水,向他人或财产施加暴力或威胁,足球流氓行为的此特点决定了它应受到较为严厉的惩罚。其次,从实例中可以看出足球流氓行为的刑事违法行为本质。泰瑞·曼(Terry Mann)是英格兰纽卡斯尔联队的一个超级球迷,他花了几千美元把纽卡斯尔联队的图饰画在自己车库的门上,而且在前门装上饰有该队徽章的彩色玻璃。当局认为曼在球场和酒吧观看比赛时参与了几起恶意的口角,特别是在一场足球比赛的下半场开始时当有人要他坐回原位时,曼毫不客气地一拳打在该人的脸上,将其鼻子打断,在此之后,曼被治安法庭指控为故意伤害。这个暴力行为导致曼拥有的27年的季票被取消,并处以3年的足球禁令。(34)曼的行为证明了足球流氓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第三,《欧洲人权公约》确认的认定刑事违法行为的第三个标准是惩罚的严厉性。在戴米克林(Demicoli)诉马耳他(35)一案中,法庭认为因诽谤而被处以最多60天的监禁和附加罚金已达到惩罚的程度,因此该行为足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如上所述,足球流氓行为包括许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中许多都可以被处以监禁的处罚;而且受禁令限制的人如果违反禁令将被判处最大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虽然潜在的惩罚并不是很严厉,但是它们超过了戴米克林一案确立的严厉程度的最低标准。恩格尔(Engel)一案的综合分析表明,被足球法禁止的足球流氓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处于《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的保护之下,因而施加足球禁令时只采用民事证明标准就是违法的。(36)

既然按照《欧洲人权公约》判例确立的标准认定足球流氓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那么足球禁令的性质就应当是刑事处罚,庭审中采用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但是英国的法院和内政部持不同的观点。在审判实践中,例如在高夫和史密斯诉德比谢尔警长一案,法官就认为许多法庭的命令既有预防的目的又有惩罚的目的,而且许多命令具有严厉的后果,后果的严厉性并不能否定它们民事制裁的本质。而且他还指出法庭命令的制定过程是否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并不重要,在一些情形下刑事法庭同样可以做出不是刑事惩罚的命令。在R诉曼彻斯特王座法院一案中(37),大法官伍尔夫(Lord Woolf)指出,法官有必要查看该法律制定时议会的立法目的,而该目的可以通过查看立法所使用的文字查明。通过原告控诉启动的程序比起通过检察院指控启动的刑事追诉更像民事诉讼。英国内政部的一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明,足球禁令的制定程序是类似于法庭命令(injunction)的民事程序,它的目的是阻止反社会的行为并防止此类行为的升级而不用诉诸刑事惩罚。另一大法官菲利普(Lord Philips)认为在家庭法中法庭可以颁布禁令用来阻止一个人看望自己的孩子,这样一个命令与其说是惩罚此人不如说是保护他的家人,因而审查禁令制定的目的比仅看禁令的后果更为重要。(38)2005年英国内政部在2000年《反足球(骚乱)法》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也认为足球禁令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足球禁令的主要目的是预防未来的不法行为而不是对一个人已做的违法行为加以惩罚,颁发足球禁令的庭审程序是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由此看来足球禁令的性质应是民事的,尽管2000年《反足球(骚乱)法》第14条B款(由原告申请施加禁令)和第21条(警察的当场拘留权)的法律规定非常严格。这些法律措施都是对足球流氓行为的有节制的和符合相称原则的反映,都是力求在国家利益与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东道国国人的基本权利和英国球迷的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平衡。2004~2005年赛季的统计数据表明被施加足球禁令的人当中有89%的人被确认参与了与足球有关的暴力行为,75%的人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39)

很显然,单纯从某一个方面判断足球禁令的性质是不科学的,就目前来说,法院的判决似乎更具有说服力,毕竟英国是一个尊重判例法的国家,没有法官的认可一切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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