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英国规制足球流氓的法律引发争议的法理探究
英国规制足球流氓的法律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法律必须在各种权利的互动中维持一个合理的平衡。这些权利包括球迷观看比赛的权利,欧盟成员国居民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动的权利,足球比赛时观众的人身安全,赛事组织者的管理权,比赛场馆附近居民的安宁生活不受打扰权以及酒吧的正常经营权等。这里既有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又有个人与团体之间利益的冲突,还有个人与国家之间利益的冲突,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冲突,而这其中最核心的利益冲突恐怕就是人身自由权(欧盟成员国居民)和人身财产安全(包括球迷、球员和比赛地其他居民的)的冲突,也就是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以公共安全为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冲突。
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认为绝对的权利是不存在的,任何权利都有其法律界限。自由权利为许多哲学家、法学家、政治家和诗人所赞颂和向往,然而自由权利也不是无限制和绝对的权利。博登海默曾说:“任何自由都容易被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51)尽管绝对的权利观在防止国家权力随意干预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在现实的权利关系中是难以存续的,尤其是当它面对各种冲突时。任何权利都具有相对性。权利的相对性体现在“权利”这个概念是一个关系概念,是一个关系范畴。所谓关系概念、关系范畴,是指它发生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权利概念才有意义,才得以解释;作为关系范畴的权利意味着不可以随心所欲,权利如同任何其他事物一样,也是有限度的,拥有权利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拥有了限度。(52)权利是相对的,当人们滥用权利的时候就发生了权利的冲突。权利的冲突包括权利的内部冲突和权利的外部冲突。权利的内部冲突是指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如我们自由说话的权利可能与邻居安静休息的权利相冲突,可能与他人的人格尊严相冲突,也可能与他人的隐私权利相冲突。权利的外部冲突是指权利与秩序、安全、平等、福利等之间的冲突。如自由说话的权利,集会的权利,可能造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也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或道德的沦丧,乃至破坏宪法和毁灭国家。(53)英国规制足球流氓行为的法律既涉及权利的内部冲突,如足球比赛时球迷的言论自由权和球迷、球员的人格尊严的冲突(2006年德国世界杯赛就突出地强调了反对种族主义);也包括权利的外部冲突且主要是外部冲突,如球迷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动和比赛地的赛场秩序和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权利的冲突还在于,它不是一种纯客观的东西,也不是一种纯主观的东西,而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利益代表了客观的根由,价值代表主观的需求,权利是不同利益和不同价值的体现和产物。(54)在球迷看来,人身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高于一切的,而在国家和社会看来,安全和秩序更为重要。
既然权利具有相对性,那么对权利加以限制就是无可厚非的。限制权利的理由首先来自于权利本身,正如罗尔斯所言限制自由的理由来自自由原则本身一样。为了权利而限制权利的精神实质是,限制权利的目的不是在于取消权利,而在于实现权利;不在于削减和缩小权利,而在于扩大权利。对权利的限制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权利相互之间的限制(内部限制),即一种权利对另一种权利的限制,一个人的权利对另一个人的权利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实现社会秩序、福利及良俗美德所必需的对权利的限制(外部限制)。(55)就足球流氓行为来说限制主要来自于外部,即以公共安全为代表的公共利益对球迷欧盟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主要代表的是一种与权利和自由不同的发展目标,其范围涵盖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及社会福利等。安全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霍布斯和孟德斯鸠都认为人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边沁也把安全视为法律目标之首。但一味强调安全,必然会削弱自由和权利。公共利益对权利的限制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早在罗马法之中,公共利益就已构成对权利的限制,“任何人不应滥用自己的财产,这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56)。进入20世纪后,权利的本位由个人转向社会,相应的公共利益对权利的限制越来越多。但令人担忧的是,在现代社会公民权利和自由越来越受到捉摸不定,有时甚至并非真实的“公共利益”的威胁,国家政府和司法机关往往按自身的利益和政策来解释“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和自由在某些时候沦为“公共利益”的仆女而任其摆布。对于足球流氓行为的法律规制来说,如何在打击足球流氓行为,维护赛场秩序和公共安全之间取得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至关重要,唯其如此,我们才会回到限制权利的出发点——实现权利,保障每一个公民(包括球迷)都能享受足球带来的快乐并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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