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上文对加拿大、美国、英国这三个国家的体育纠纷ADR机制进行了分析,然而读者可能会纳闷,为什么这里只提到借鉴加拿大的体育纠纷ADR机制呢?第一,从上文加拿大体育发展基本状况这一部分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与加拿大在社会背景、文化结构与体育管理模式上的相似性要多于英国和美国。加拿大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体育运动丰富多彩,因此纠纷的种类和数量也就相对增多。而且在体育运动的发展过程中,联邦政府对体育组织经济上的资助使得各种体育活动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制于加拿大政府。在这个意义上,加拿大政府比美国、英国政府更具有干预国内体育事务的性质。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也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且还是一个体育大国,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赛事也越来越多,那么体育纠纷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中国政府也深知体育实力的强大对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的国际声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对体育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对体育的经济投入力度也在加大。在我国,国家性的体育组织尽管其法律属性是民间团体,但是在“举国体制”的体育管理模式下(36),这些组织与国家政府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体育运动受到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第二,与英国和美国的体育纠纷ADR机制相比,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确实有许多无法比拟的优越性。SDRCC是加拿大体育和法律领域的人士长期探索的成果。它能提供的ADR方式更为多样。其机构的设置及制度的完善都是世界领先的,其拥有丰富的资料,合理的组织机构,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它有许多优点是值得我国在建立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时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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