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洛克定理1:政治权力起源于司法权的“人民委托”
在洛克眼中,“政治权力被定义为一种三重权利:制定法律来维护和管理臣民的生活、行为和财产(立法权);运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以判处死刑和较轻的处分(行政权);发动战争以保护包括国外的殖民地和臣民在内的共同体免遭他国的侵略(联盟权)”。(2)洛克并没有将我们习以为常的司法权从立法权、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单列为政治权的一支,这句话的潜台词是,洛克心中的司法权或许并非我们习以为常的那种形象。果若如此,洛克的司法权论必将是革命性的,体现出“概念的突然转换”。(3)
洛克的表现并没有让我们失望。他在剖析政治权力的起源问题时,反复强调了司法权这一原初权利的转换功用。没有司法权性质的转变就不可能诞生与原初状态不同的政治状态。“洛克指出,解决‘权利争端’是每个个体的义务和权利。这包括管理自身和他人的三种可能性:一旦任何人违反了权利法规(自然法)就通过‘审判’或‘诉求’来裁决;通过惩罚有罪的一方来执行判决;寻求对受害一方的补偿。现有政府的这三项权力经历了历史的发展,并且可以合乎逻辑地从政治权力的这一原初形式中推演出来。因此,‘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之间的区别在于,在前者中每个个体都是(自然)法的裁决者和执行者;在后者中裁决的权利被自愿而有条件地委托给了一个共同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的权力被委托给了一个执行者(帝王或君主)。所以,政治社会由代表性的统治机构组成,自然社会则由直接的、非制度性的自我统治实践组成。”(4)
洛克之所以提出这样一种独特的政治权起源理论,源于当时各地如火如荼的针对国王的造反和叛乱。为了解释这些造反的合理性,洛克创造了他的经典政府论,指明政权源于人权。“洛克的革命概念使他能更精确地表述这些斗争,并在欧洲人的思想中首次将革命视为人民对政治权力的行使。他参与组织的1681~1683年革命必然有助于他认识到,实际上人民在作出政治裁决,并且在执行裁决,就1685年的蒙茅思叛乱来说也是如此。”(5)司法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是人民对它的转化和委托构成了政治权力的诞生,而一旦政权行使者违反自然法,人民可以再次行使司法权,通过造反和叛乱惩罚政府,恢复自身的权利状态,并补偿受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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