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洛克定理4:保障政治权力不被滥用是司法权的应有之义
在《政府论》中,洛克明确宣称:“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们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这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势必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安全和保障的人。”(15)
要实现政治权力不与人民委托相抵触,洛克认为,统治者必须做到三点:第一,法律应当根据公共福利和自然法加以制定和执行;第二,统治者自己必须服从他们制定的法律,带头守法而不能带头坏法;第三,不经多数人通过其代表同意,法律上的合法权利不能被政治权力随意改变。公民可以诉诸法律裁判他们之间的争端以及他们与政府之间的争端。当这种常规的司法方法行不通时,“人民转而采取第二种补救方法:发起革命,将它作为执行自然法的方式”。(16)
洛克一次次申明,每个人都有这种造反司法权。“这里有一个假设的前提条件,因为当其他形式的诉讼失败时,革命即是人民像他们自然地所作的那样来支配违法者。”(17)造反司法权使人民自己继续行使立法权,这似乎是个吊诡,是个矛盾。但如果我们了解了洛克有关政治社会解体与政府解体的区别观念后,这就不难理解了。因为造反司法权并未造成政治社会解体,在洛克看来,外部征服是政治社会解体的唯一途径。造反司法权导致的是政府解体,政治社会此时处于一个政府过渡阶段,所以,根本不是有些批评者所说的“无政府状态”。人民在行使造反司法权过程中,可以建立一系列临时的革命法庭或议会,继续政治权力的运行,直到发现一个新的合适政府,或者干脆“回到习惯的旧政府中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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