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洛克定理5:司法权运行机制需要人本主义的选择
上帝还是公民,谁是司法权的主宰?洛克提出并回答了这个问题。在《论宗教宽容》中,洛克指出:“我以为下述这一点是高于一切的,即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对宗教信仰的关切,应当属于公民自由的范畴。易言之,公民应当成为主宰自身的绝对权威,包括其对上帝信仰的选择或背离,这样的公民主体需要诸多理性的重构。首先,洛克从法理上将公民的一系列权利界定为“自我所有权”,甚至将公民发展自身、救济他者的能力也包括在权利范围之内,这为公民构成主体奠定了基础。然后,洛克还从“人类理解”的高度,以“心灵白板”的理由提供了公民自由选择思想与行动的法理根据。公民要接受某种意见或证据,应当通盘考虑他人的看法以证明自己的观察与经验。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列举了据以判断他人证据的标准:“1.数量。2.完整性。3.证人的技巧。4.作者的原意,即所引证的出自某本书的证据所在。5.各部门各情节是否一贯。6.相反的证据。”(19)理查德·博瑟吉将洛克的这种概然性推理称作“司法同意”,而洛克将它称为“诉诸司法的论理”(argumentum ad judicium)。
经过了思想、良心的司法论理,公民主体的行动选择就应当以遵从法律为主要性征,守法于是构成了一种道德上的善。洛克讲道:“因此,道德上的善恶,仅仅指我们的自愿行动是否契合于某种法律而言。它们如果契合于这种法律,则这种法律可以借立法者的意志和权力使我们得到好事,反之则得到恶报。这种善和恶、乐和苦是看我们遵守法则与否,由立法者的命令所给我们的,因此,我们便叫它们为奖赏和刑罚。”(20)
问题至此,洛克开始将目光转向具体的司法机制构建。通过考察、比较三种不同类型的司法控制机制,洛克倾向于选择一种人本主义的司法模式。
在洛克看来,可供选择的三种司法机制分别是:
“第一种包括上帝、神法或自然法、天堂的奖励和地狱的惩罚、罪恶与责任明细表。良心,或判断,将一种行动与神法相比照,以判断它是罪孽还是责任。这种天意司法机制是由近代早期欧洲教会和国家构成的庞大的统治机器之一。”(21)这种以基督教信仰为主题的天意司法,被洛克定性为社会失范的重要根源。诚如他在《论宗教宽容》中倡导的神俗分离,洛克一向主张将宗教尽可能地驱逐出司法公权运行的范围。所以,他毫不犹豫地摒弃了这第一种选择。
“第二种司法机制涉及国家:主权者或立法者、法律、刑事制度的奖与惩、合法与非法行为法规。这是近代早期政治理论与实践的基础。”“这种国家司法机制是这样一种统治观念的原型,即,权力是由一个主权实体通过法律手段并借助奖惩机制来实施的,其目的是倡导一种确定的行为。”(22)这种依据国家最高主权建构的司法机制,也非洛克心中理想的司法权类型。毕竟,他是一个力图为“造反”正名的革命型法理家。况且,一开始他就将国家的政治权力置于人民原初的司法主权之下。
对洛克而言最有效的司法机制,是人本主义司法权。之所以将这种司法类型称为人本主义的,“是因为洛克在此所做的是要将人本主义——它的德行与恶性以及荣誉、称赞、荣耀及名誉等各种动机转化成他的司法框架。人本主义并不像许多人原来和现在仍宣称的那样,是政治理论和实践的一种可供选择的形式。它是一种司法管理类型”。(23)
人本主义司法之所以受到洛克的极度钟爱,原因不难推导:以人的需求(内在和外在)为逻辑起点的司法权运行可以有效地将国家司法公权与人民司法主权均衡一体,既可以保有权威化的司法管理框架,又可以贯注个性化的司法回应内容,可谓各得其美。
1697年,洛克曾向贸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济贫法体制改革的报告,贯彻其中的正是他的人本主义司法思维。洛克认为,当时英国穷人倍增,济贫院虽遍布全国仍不堪重负的根本原因在于,规训的松弛和举止的败坏。在他看来,德性总与勤奋为伍,恶习则与懒惰同行。因此,他希望通过一系列制度措施,包括矫治与习艺所、义务学徒制、放逐以及通过通行证和徽章控制旅行等方式使穷人服从法律、强化规训、养成美德,最终有利于雇佣,摆脱贫困的生活境遇。洛克倡导的司法统治技术后来为福柯著作深刻揭示,这种特殊的人本主义司法占据了近代国家司法政治实践的主流,同时代表了造反后的重建,破与立的缠绵。
必须指出,洛克的人本司法,精奥不在于张扬国家权力,否则其与他所谓的第二种司法机制就几无差别了。人本司法的落脚处,在洛克心中,是增进有关人权利的能力,这种“权能增进”是保卫司法权原初性的最佳手段。洛克在《给贸易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个人就像一张白纸或一块石蜡,将按照其喜好来塑造和培养,内力的自我塑造固然重要,但适当的外部规训也必不可少。洛克认为,“既然每个个体都渴望避免痛苦或惩罚,追求快乐或奖励,那么通过惩罚和奖励的运用,个人就能够被引导着从事精神或身体行为。任何一种复杂行为被恰当地分解为可操作的若干部分,然后连续地重复、实践,其结果,个人就会对它习以为常,并最终从中发现乐趣”。(24)洛克并不认为政治的规训、司法的奖惩就会改变个人权能的属性,面对劳动者,他明确指出,“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人……既是自己的主人,又是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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