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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话里的璞玉及雕像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德沃金认为,二者皆不可取。法官能否达到“原则立论法”的要求,显然成为整全性法律能否在个案中,尤其是疑难案件中得以适用和正义实现的关键所在。对此,德沃金也意识到,一般的法官很难做到。德沃金虚构的阿喀琉斯无疑是法官的典范,是司法过程中原则立论法的理想主体的情境化身。法官通过发现法律原则的隐性存在,解决疑难案件中法律不明的困境,这正是有效达成法律自我完善的要道与秘诀。

二、神话里的璞玉及雕像

在德沃金看来,别的国家法律尚不敢论,单就英美两国,其法律已累积发展到一个至善至美之境界,只不过对现行法律不完善的误解多因法官运作方式的不当,而对讥讽与抨击,德沃金毫不含糊地表示:“此刻,我将使在我主张的神话中的古老理念重新获得公信力。我的主张的核心在此:我所主张的神话将是可理解的,如果我们视其为是在表达一种解释性的司法运作方式。”(102)对于司法运作方式,或曰司法权运行的研判,成为德沃金法理学对法律体系完美神话构建的关键步骤。

于是,德沃金提出了他的核心发问:当法官遭遇疑难案件时,究竟是采取实利主义立场(pragmatism),还是因袭主义态度(conventionalism)?德沃金认为,二者皆不可取。

“‘实利主义’完全不理睬民主政治中国家权力分立的原则,而把司法当成促进公益的工具(通常这应是政治及立法者的工作),而不是依法保障人民法定权利的机构;法官审判根本不必依法,只要认为怎么判最能增大社会整体利益就这么判。”(103)德沃金把实利主义比喻为“向前看的工具性策略”(forward-looking instrumental programs)。与之相反,因袭主义则是“向后看的事实报告”(backward-looking factual reported),属于“法律翻书派”。对于因袭主义的吸引力,德沃金也坦承“对于法律翻书派的模式采取高度的服从,对于一个正义的社会而言是必须的”。(104)但对于因袭主义面对疑难案件时强调法官自由裁量的做法,德沃金却坚决不予容忍,他直率地批评道:“因袭主义在简单的案件中的确行得通……在简明的案件中法官依从明晰的法律规范或原则,在其他的情形中(即在hard cases中),法官就径自扮演起立法者的角色了。”(105)

在德沃金看来,法官在处置疑难案件时,寻找法律依据的过程实质上是通过一番“立论”(argumentation)之后找到法律中存在且适用于案件的“原则”。在他心中,“‘原则’代表法制传统一贯秉持不渝,而持恒加以实践的道德价值;当然,此一道德理论已是被‘制度化’、纳入法律体系的价值,已具有法律身份。过去的案件既然一直依由此道德理论所导出的‘原则’来被决断,今日的案件自然不可例外。基于法律的‘原则’所下达的判决,无疑是依法的判决,而且是发扬法的安定性的判决”。(106)

法官能否达到“原则立论法”的要求,显然成为整全性法律能否在个案中,尤其是疑难案件中得以适用和正义实现的关键所在。对此,德沃金也意识到,一般的法官很难做到。他假设了一位理想化的“哲学家法官”,并以希腊神话中的巨人阿喀琉斯为名。这位法官充满超人的技能、耐心、专业素养及敏锐,他有能力找到最合适的法律原则,并用以成功解释历史上所有的判例。他了解其他法官的原则立论之内情,并能准确指出他们的错误,证实唯有自己的原则立论才是对过去判例及当下条件的最佳正解。德沃金虚构的阿喀琉斯无疑是法官的典范,是司法过程中原则立论法的理想主体的情境化身。

法官不能造法,但他可以促使法律自我趋向完善。德沃金的法理学图将法律与法官、立法与司法的传统壁垒击破,代之以一种两合无间、彼此一统的新局面。“整全性的法律”正是德沃金此种“法律雄心”(law's ambition)的核心范畴。法官通过发现法律原则的隐性存在,解决疑难案件中法律不明的困境,这正是有效达成法律自我完善的要道与秘诀。“因此他称此方法是法律‘自我趋向完善’即法官只凭既有法律,没有造法,没有偏离既有法制的传统价值路线,却可以达到不断扩大在实际世界中所赋予的人民的权利。”(107)这种论说的言下之意,诚如林立之评论:“这仿佛说明有的法律是一座未被开发完的矿山,它内部蕴藏着一切宝物,可以透过诠释不断地被发掘出来。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说是山增加了东西,因为宝物并非取自外地,而是此山固有的。或者是在一块未被雕琢的璞玉中,存有潜在的一个价值连城的雕像。”(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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