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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梦的延续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美梦的延续德沃金的“唯一正解”理论遭到了不少法学同道的激烈抨击,最有力的批评者莫过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当家花旦——哈特教授了。对于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德沃金并不认为其足以构成否定司法唯一正解的充分理由。司法唯一正解首先面临的是“外部非均衡”的挑战,即司法真理与客观事理之间的非均衡格局。

四、美梦的延续

德沃金的“唯一正解”理论遭到了不少法学同道的激烈抨击,最有力的批评者莫过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当家花旦——哈特教授了。在1977年题为“以英国之眼透视美国法学:恶梦与高贵之梦”的演讲文稿中,哈特将德沃金的唯一正解理论比喻为脱离美国司法实况的高贵之梦。他认为,“美国的法学传统大致上一直被这两种极端对立的见解所把持,即‘恶梦’和‘高贵之梦’这两派”。(116)他通过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显然我们只消用一清晰之眼审视美国的宪法判例,似乎就足以支持‘恶梦派’的主张”。(117)恶梦派的美国法学家属于我们现今通称的“现实主义法学派”,他们“认为美国司法的实情是法官一直在造法”。(118)“对于法律现实主义者来说,一个想要打赢官司的人若是把精神放在研究法典之上,那他是完全投错门径了!因为法律根本不存在于法典中,法典只是装饰品。法律是存在于法官将要下达的判决中。判决之根据并不是法典,也非判例汇编,而是法官根据其个人背景将会做出的判决。所以,如果想胜诉,则明智的做法不是去研究法典,而是先去打听法官的性格、教育背景、宗教信仰、出身阶级、家庭状况、政治倾向……方为制胜之道。”(119)在哈特眼里,德沃金无疑是高贵梦想的代表,其理论不足以解释纷杂的司法现实。

德沃金称这种批评为“内在的怀疑论”。对于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德沃金并不认为其足以构成否定司法唯一正解的充分理由。很多情形下,这些司法实践源于“误判”,正好是司法过程未能找寻到唯一正解的恶果。不同法官可以对同一概念提出不同构想,但最终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接近“唯一正解”。在德沃金眼里,司法上的唯一正解有些类似于哈贝马斯的“商谈理想情境”,或者罗尔斯设想的“原初状态”。但与这些理论鲜明的乌托邦色彩不同,“唯一正解”是极其现实的司法权运行状态,是每一个法官在实际判决中都必须牢牢把握,尽力探求的正义规诫。

要真正达到司法过程的唯一正解,离开了司法均衡是不可想象的。下面,我就德沃金法理学的困境及其解脱,略抒陋见:

1.司法过程的唯一正解是主客观双向视角下的均衡解。“唯一”是指司法真理的客观性,源于法的安定性要求,如若司法过程出现诸多正解,势必会造成法内部的竞斗。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司法决定?可以说,“唯一”的意义在这里主要不是数量限制功能的,而是状态描述指向的,司法唯一正解乃是最适合法之价值追求、法价值内部均衡状态最优化的最佳解。“正解”之“正”乃是司法过程主观性的说明。何谓司法之“正”,正确、正直、正义的判决需要不同主体的主观判断。司法正解的形成势将经历伦理观念与法律意念的厮杀、磨合。法官的道德理论只是这种战斗中的普通一员,虽然从形式上看,它居于发号施令的首长位置,但最后的成败还得依仗其他主体的法理博弈与均衡。故此,拉兹对德沃金的批评是很有道理的。他说:“法律是一个社会体制,而不应该只单单由法官的观点来查考。”(120)

2.司法唯一正解是司法过程内外双面的均衡。司法唯一正解首先面临的是“外部非均衡”的挑战,即司法真理与客观事理之间的非均衡格局。对于司法过程中真理的发现与探知,德沃金继承并发展了罗尔斯的“反思均衡法”,有效否定了符应式的真理观,塑造了一种建构式真理解释论。然而,对于司法唯一正解面临的“内部怀疑派”挑战,德沃金却没有坚守司法均衡思维,未能有说服力地回应法律现实主义者的质疑。其实,司法过程内部法官个体价值倾向与法律整体价值追求之间的非均衡状态,并非无法解决。二者之间的关系处置,可以通过一系列“情境理性”的均衡解探求,来加以廓清和说明。遗憾的是,德沃金未能针对个案的均衡解分析着力,而是下意识地采取了大而化之的模糊处理法,用哲学的大词回避、躲闪,反而使自己的理论伤痕累累,险些全盘崩溃。

3.司法唯一正解立基于历史与现实、法传统与法未来之间的均衡解。作为一名普通法系国度的法学家,德沃金力图捍卫判例法的历史纯洁及完美,无可厚非。同时也需留意的是,他并未因此否思现实,放弃对法未来的展望与愿景。他用现实主义大师的哲学睿智提炼出“整全性法律”的法理想,以其为依归,努力以司法判决为根本视角,弥合法律理想与法律现实之间的缝隙,实现法律生长的传统不息,捍卫美国法制的至上与崇高。虽然这带有极强的法学政治情怀,但从法学的品格而言,这也在情理之中,甚至可以说,是一名优秀法学家的必要性格。在这种广阔的均衡思维面前,德沃金法理学的一些细节失态自然不再是致命的错误,而是可以宽宥、谅解并予以克服和修正的学术起点。它预示着,司法均衡哲学的使命在于,为更进一步的司法权运行揭秘留下宝贵的遗产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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