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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运行的微观社会结构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司法运行的微观社会结构在《法律的运作行为》之后的《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布莱克致力于微观法社会学的研究,试图揭示那些法律上相同的案件常常得到不同处理的内在原因。最后分析的结论,布莱克承认,或许“这种歧视是法律与生俱来的”。

二、司法运行的微观社会结构

在《法律的运作行为》之后的《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布莱克致力于微观法社会学的研究,试图揭示那些法律上相同的案件常常得到不同处理的内在原因。他认为,案件的社会结构是司法过程中隐蔽的关键所在。在他看来,法律规则、原则无非是法律表层的一些“技术性特征”,除了法律的技术性特征——法律准则具体应用于实际案件中的过程之外,每一案件还有其社会特征:谁控告谁?谁处理这一案件?还有谁与案件有关?每一案件至少包括对立的双方(原告或受害人以及被告),并且可能还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支持者(如律师和友好的证人)及第三方(如法官或陪审团)。这些人的社会性质构成了案件的社会结构。(145)这些社会结构的内在差异决定了法律量的不同。易言之,法律量的变化与案件社会结构的差异性是紧密关联、结为一体的。具体而言,包括下述几种“效应”:

1.对手效应,即“谁告”的问题

对立双方不同的社会地位会带来不同的司法效应。布莱克以美国社会为例,在美国,当一个黑人被认定杀死了一个白人时,被判极刑的危险要远大于任何种族组合的情况。在俄亥俄州,它比黑人被认定杀死黑人而判极刑的可能性高出近15倍;在佐治亚州高出30倍;在佛罗里达州高出近40倍;在得克萨斯州高出近90倍。(146)此外,关系距离、文化距离也构成对案件司法处理的实质性影响。

2.律师效应,即“谁辩”的问题

布莱克发现,“律师的社会地位越高,其当事人获得的利益越多”,“律师还可能显著地改变案件的关系结构”。(147)

3.第三方效应,即“谁审”的问题

“谁是法官?谁是检察官?谁是警官?谁是陪审员?他们是男人还是女人、老人还是年轻人、已婚还是未婚、富有还是贫穷、白人还是黑人、是英格兰人、爱尔兰人、犹太人还是西班牙裔或葡萄牙裔?法官在此案之前是否认识当事人或律师?”(148)这些在布莱克看来,也是案件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布莱克发现,第三方权威性高低程度直接影响司法案件的处理,并且第三方权威性程度往往与其自身相对的社会地位成正比。“与对立双方和他们的支持者的社会地位相比,第三方的社会地位越高,其行为越容易表现出更大的权威性。”(149)权威性程度高的法官往往倾向于依据法律条文作出明确的判决,而权威性低的法官及陪审员往往倾向于折中处理,一般不会作出完全有利于某一方的判决。不仅相同的第三方与对立双方的亲密程度,关系距离也是造成司法处理不同的一大原因。布莱克指出,这种关系距离与权威性程度的关联模式同样适用于文化距离,例如种族、职业、性别、代际之间的文化距离。总之,对立双方与第三方(法官或陪审团)的社会文化距离越远,判决的结果往往越具有权威性和决定性。

4.言谈效应,即“谁说”的问题

布莱克引用最新的实验结论,指出,如果人们以一种社会地位高的人的方式作证,可以提高他们在法庭上的可信度。(150)

布莱克认为,差别待遇在司法生活中是稀松平常的,但传统法理学观念却视社会差别为异常。(151)所以,他倡导与传统法理学注重逻辑分析截然不同的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分析方法——注重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加以科学描述与揭示,侧重于对法律变量的解读,以更合理地阐释不断变动、随时有异的司法过程。

他从律师视角具体解说了这种“法律实践中的社会学”。它们包括,从专业角度筛选案件;设计费用支出;选择参与案件人员;决定是否要求庭外调解;审判前的准备工作,选择法官、陪审员、审判地点;设计审判中的策略;当败诉后决定是认罪还是继续上诉。(152)如何减少法律上的歧视与差异实现司法的均衡理想?布莱克也从方法论的角度开出了自己的药方。

1.建立法律合作社团

这种法律联合体具有类似于索马里传统社会中“通赔团体”的特征,这是因为现代法的发展很多情况下都是对传统法的超越性复原。在布莱克看来,法律合作社团有利于增加个人的法律权能力量,使“法律事务中的势力均衡状况发生戏剧性变化”。(153)法律合作社团既可以解决内部纠纷,同时也处理涉外冲突,既可以介入民事案件,也可以介入刑事案件,特别是在对刑事案件的介入中,法律合作社团有利于现今“恢复型司法”的勃兴,避免刑罚手段过多被采用,“法律合作社团为现代生活中调解及谈判方式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内容”。(154)“法律合作社团不但有那些以家庭或其他原始群体为单位的个人参加,而且面向所有个人敞开。它将法律带入社会发展的主流,向那些现代社会中没有组织身份的个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提供组织的帮助。”(155)“法律合作社团不仅减轻了个人相对于组织的懦弱性,而且使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均质化了。因此,组织及其他方面的歧视能够得到缓解与中和。”(156)

2.减少司法过程中的社会信息量

布莱克发现,如果在司法过程中没有社会信息的渗入,无论案件本身有多大的不同,只要其性质一样,严格来说其处理结果应该相同,只有当事人的社会特征为司法者所知晓,社会特征才会对司法过程产生影响。所以,从理论讲,减少司法过程中的社会信息量,有效控制社会特征对司法处理的不良影响,是实现司法价值的重要途径。“案件社会信息的减少——法的非社会特征化将彻底消除法律歧视。”(157)对此,布莱克论述了三种情形:一种是法庭审理的部分非社会特征化,比如某些特定社会信息不允许作为证词,禁止盘问过细等司法规定。第二种是所谓激进的非社会特征化。比如,禁止当事人证人当庭陈述,因为这有可能暴露相关社会信息。法官和陪审团主要依据规范化、统一化格式编辑而成的手写陈述与证词。甚至,律师也要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因为律师本身也能透露案件有关的社会信息。第三种是最为彻底的非社会化特征司法,布莱克名之为“电子司法”,用电脑处理案件,将法官和陪审团逐出法庭,这样所有案件处理都会彻底的非社会特征化和标准化。最后分析的结论,布莱克承认,或许“这种歧视是法律与生俱来的”。(158)

3.社会的非法律化

布莱克批评了霍布斯式的国家法律至上主义,认为,“大量的人类学证据表明:许多处于无政府、无法律状态的社会,不仅普遍地存在于现实中,而且运行良好”。(159)相对于正式的司法救济,自助、逃避、协商、第三方调解、忍让都可能是“法律的替代物”,(160)相反,对法律的过度依赖和沉湎往往是极权主义的结果和体现。“极权主义社会对法律的依赖似乎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如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和希特勒时期的德国”,“这种社会制度之所以能够实现全方位的社会控制,是通过鼓励人民把所有的纠纷交由官方处理而实现的,不管所涉及的纠纷多么微小”。(161)布莱克用“基蒂·吉诺维斯综合症”这一术语描述过于倚赖国家正式法律救济的恶性处境。(162)布莱克对于日本当局有意识寻求法律最小化的政策非常欣赏,他认为,“日本的社会控制体系似乎并未引起反社会的行为,相反,它比当今世界上任何法律体系都更为有效”。(163)

在《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的最后一章也即“结论”部分,布莱克重申了法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并着重针对作为法社会学的法理学和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加以讨论,提出“法律和司法的本质到底是什么?目前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是什么?对策是什么”?(164)

为此,布莱克分析了法律的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实体的,包括它的内容和目标。什么样的行为被禁止和限制?某具体条文的目的是什么?第二个维度是程序的,具体规定法律规则如何被制定和实施。什么决定其真实性?诉讼如何开始?什么时候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呈堂证供?”(165)第三个维度,在布莱克看来,是传统法理学忽略的,即“就像不同的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是不同的一样,案件在社会意义上也是不同的:谁起诉谁、谁支持谁、谁裁决谁的案件。法律的第三个维度就是社会学的维度”。(166)

布莱克将法社会学的意义归结为两大方面:一是危机意义,一是改革意义。“法社会学的核心发现就是,案件的处理具有社会相关性——歧视是普遍存在的。”(167)这一发现使得传统法理学的诸多正义神话不攻自破、无地自容,同时也使因社会差别造成的法律歧视与非均衡具有了某种学理上的合法性,造成了现代法律认识论的“危机”。由于这种危机,这就必然要求实行法律改革以减少歧视,通过诸如把个人凝合为法律合作社团、减少案件社会信息、减少法律自身的司法权限和法律的应用等方法尽可能实现法律运行过程的均衡化目标。总之,“一种新的社会学的法学,将认为把法律概念仅仅理解为条文的做法是不完善的,也是已经过时的”。(168)

【注释】

(1)《莎士比亚全集》,梁实秋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页。

(2)[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3)Quentin Skinner.Vision of Politics.Cambridge Press,2002,Vol.1,p.180.

(4)[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5~16、18、19页。

(5)[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5~16、18、19页。

(6)[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5~16、18、19页。

(7)[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5~16、18、19页。

(8)[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0、27页。

(9)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不可让渡的,有关论述请参见下文。

(10)[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0、27页。

(11)[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0、27页。

(12)[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5页。

(13)[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5页。

(14)[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0、31页。

(15)[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0、31页。

(16)[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0、31页。

(17)[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7、180页。

(18)[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7、180页。

(19)[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7、180页。

(20)[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193、194页。

(21)[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193、194页。

(22)[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193、194页。

(23)[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

(24)[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234页。

(25)[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234页。

(2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1页。

(2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1页。

(2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1页。

(2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25、26、17、19页。

(3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25、26、17、19页。

(3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25、26、17、19页。

(3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25、26、17、19页。

(3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25、26、17、19页。

(3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20、21页。

(3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20、21页。

(3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20、31~32、33页。

(3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20、31~32、33页。

(3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20、31~32、33页。

(3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47、49、50、70页。

(4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47、49、50、70页。

(4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47、49、50、70页。

(4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47、49、50、70页。

(4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72、73、124、122、172、181页。

(4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72、73、124、122、172、181页。

(4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72、73、124、122、172、181页。

(4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72、73、124、122、172、181页。

(4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72、73、124、122、172、181页。

(4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72、73、124、122、172、181页。

(4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181~182页。

(50)参见陈端洪:《政治法的平衡结构——卢梭人民主权的建构原理》,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51)[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52)[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6、7~8页。

(53)[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6、7~8页。

(54)[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6、7~8页。

(55)[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6、7~8页。

(56)[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页。

(57)[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页。

(58)[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页。

(59)[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8、19页。

(60)[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8、19页。

(61)[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8、19页。

(62)[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8、19页。

(63)[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2、24、25、26页。

(64)[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2、24、25、26页。

(65)[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2、24、25、26页。

(66)[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2、24、25、26页。

(67)[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2、24、25、26页。

(68)[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8页。

(69)[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8页。

(70)[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8页。

(71)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13,17.

(72)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13,17.

(73)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23,33,52,53,58,59.

(74)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23,33,52,53,58,59.

(75)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23,33,52,53,58,59.

(76)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23,33,52,53,58,59.

(77)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23,33,52,53,58,59.

(78)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23,33,52,53,58,59.

(79)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p.63-64,66-67.

(80)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p.63-64,66-67.

(81)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98.

(82)[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83)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112,pp.165-166,p.167,47.

(84)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112,pp.165-166,p.167,47.

(85)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112,pp.165-166,p.167,47.

(86)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112,pp.165-166,p.167,47.

(87)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48,49,50,66,67.

(88)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48,49,50,66,67.

(89)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48,49,50,66,67.

(90)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48,49,50,66,67.

(91)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48,49,50,66,67.

(92)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48,49,50,66,67.

(93)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71,75.

(94)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71,75.

(95)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71,75.

(96)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76.

(97)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页。

(98)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页。

(99)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页。

(100)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10页。

(101)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10页。

(102)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10页。

(103)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3、24~25、47页。

(104)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3、24~25、47页。

(105)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3、24~25、47页。

(106)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3、24~25、47页。

(107)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58页。

(108)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58页。

(109)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181、182、184、186页。

(110)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181、182、184、186页。

(111)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181、182、184、186页。

(112)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181、182、184、186页。

(113)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187、191页。

(114)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187、191页。

(115)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187、191页。

(116)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219、221页。

(117)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219、221页。

(118)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219、221页。

(119)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219、221页。

(120)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121)季卫东:《法律变化的定量分析和预测(代译序)》,载[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由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122)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17.

(123)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20.

(124)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20,24.

(125)Erikson.Kai T Wayward Puritans:A study in the sociology of Deviance,New York:John Wiley,1966,pp.148-149.

(126)Garnsey.Peter Legal Privilege in the Roman Empire.A Journal of Historical Studies 41(December),1968,p.9.

(127)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p.33-34,p.35,58.

(128)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p.33-34,p.35,58.

(129)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p.33-34,p.35,58.

(130)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p.33-34,p.35,58.

(131)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60,65,76.

(132)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60,65,76.

(133)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60,65,76.

(134)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60,65,76.

(135)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60,65,76.

(136)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76,77,100,160.

(137)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76,77,100,160.

(138)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76,77,100,160.

(139)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76,77,100,160.

(140)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123,124,129.

(141)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123,124,129.

(142)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123,124,129.

(143)Aubert,Vilhelm&Harrison White.Sleep:A Sociological interpretation in the Hidden Society.Bedminster Press,1965,pp.129-130.

(144)Donald J.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Inc.1976,p.155.

(145)参见[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146)参见[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147)[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2、15、18页。

(148)[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2、15、18页。

(149)[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2、15、18页。

(150)[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2、15、18页。

(151)[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2、15、18页。

(152)[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8、53、56、63页。

(153)[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8、53、56、63页。

(154)[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8、53、56、63页。

(155)[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8、53、56、63页。

(156)[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8、53、56、63页。

(157)[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76、81~84页。

(158)[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76、81~84页。

(159)[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76、81~84页。

(160)[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76、81~84页。

(161)[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162)1964年,基蒂·吉诺维斯(Kitty Genovese)小姐被一名歹徒强奸并杀死。在她受害的过程中,38位邻居都听到了其呼喊,却无一人采取任何救援行动。事后这些邻居解释说,他们都认为当时已有人报了警,或者干脆认为这种事情就不是自己应该理睬的,警察才是唯一合法处置的主体。参见[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163)[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5、93、103、105、111、115页。

(164)[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5、93、103、105、111、115页。

(165)[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5、93、103、105、111、115页。

(166)[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5、93、103、105、111、115页。

(167)[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5、93、103、105、111、115页。

(168)[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5、93、103、105、111、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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