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走向法理均衡的人本司法:卡夫卡的“不灭之光”
虽然《诉讼》并未提出任何制度改革的建言,它只是一部小说,但透过《诉讼》的文本,我们还是发现,在多元的法理人与单向的法律人之间,在失范中规范的司法公权与先验中经验的司法人权之间,都必须依靠一种以“法理均衡”为本位的人本司法制度的均衡性支撑。
司法中的“法”一定是整全的法,而非片面的法理或法律。这种“法”的型构直接渊源于正义观的均衡。从普适的正义论出发,提炼一套“法”生成原理及“司法”过程图式,是准确界定司法中的“法”必要之举。司法均衡的前提就是司法“正义”的均衡,只有明确了正义司法的价值论共识,才能为正义司法制度均衡的建构指引方向。
司法权运行的制度均衡建设,必须立基于实在的法律救济制度与理念的法理正义共识,这两个基点,是司法制度均衡的双柱,少了其中任何一根,司法巨厦都会崩塌,正义女神都会流下伤心失望的眼泪。从实证法制角度出发,结合均衡正义观要求,重构出司法制度均衡图式,可谓当然的推理、显然的结论。
司法均衡的检证,还不能脱离历史演进与理性设计兼顾的法治文明视野。在现实的政治生态中,司法权如何实现均衡的法理念,这是一个“证伪”与“证实”交相浮现的繁复命题。如何将K的个体性问题转化为法治文明的一般性关注,这也是司法均衡理论不得不认真对待的关键问题。它涉及宪政哲学的核心,即如何将司法过程中的人权诉求与公权逻辑有效统合,最终归结于“人”的终极价值与目的。
可以说,上帝般“法”的死亡,是人本司法重生的标志。K的死亡,也是“法”死亡。K的遭遇,不是偶发的现代性荒谬,而是普遍的司法权内部悖论的凝结。K的死,是“新人”降生之始。这是卡夫卡《诉讼》的意蕴,也是司法过程中的人“在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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