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义的前设与契约标准
休谟曾对不需要正义的存在环境作了五种假设,一种是绝对的富足,一种是普遍的爱,一种是极端而普遍的贫困或暴力,一种是一些富有理性但无力自卫的人的对抗,最后是个人之间的彻底分离,每个人都处于彻底的孤独之中。(28)在这些虚构的环境中,正义都没有价值,或者说不存在正义的前设条件。为了解决正义价值的前设标准问题,霍布斯、洛克、卢梭都曾以“思想试验”的研究方法探讨过人类的原初状态。他们共同缔造了正义的契约标准,将伟大的古典自然法推向一个“正义为先”的新时代。新自然法学派的贡献,核心也在于从法律价值论的层面揭示了正义的基本原则,塑造了法律的形而上风格,为司法的法律发展功能创生了有利前提。
有关正义的前设,即使同是社会契约论者,也会存在观点的分歧。比如霍布斯认为,在人们立约摆脱自然状态的同时,他们就受他们所立契约的约束,正义就在于维持这一契约。无论这一契约造成多么不合理的后果,只要当初签约时基于自由和平等,任何人都必须信守契约。原初状态的不正义是无法矫正的。洛克则与之不同。他认为不正义是可以纠正的,必要时可以借助于革命。因而,一旦实现正义之路受阻于虚构的契约,那就必须更主动地寻找更高的正义标准。洛克认为,那些被指派去维护正义的人甚至可能成为不正义的始作俑者。在他看来,否定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天赋权利就是不正义,而这些不正义,社会契约虽然无法事先纠正,却是可以通过反抗和革命加以矫治。
在当代,正义契约论聚焦为宪法正义论。著名比较法专家莫诺·卡佩莱蒂指出,曾有过一个自然正义的时代,当时国王和议会的法令据说须服从一种更高级的不成文法。随着英国和法国的革命,实在法正义的时代到来,其特征就是书面的制定法和民众立法机关占据着正义阐释的首要地位。我们现今的时代业已见证了宪法正义的萌芽,它在某种意义上把法律的形式和自然正义的实质结合起来,许多国家已通过成文宪法重申了高级法原则,从而使三种观念融合一体即法原则至上性、高级法书面化和宪法司法化。这种正义均衡的宪政成果最早出现在美国,此后被许多国家视为对于任何地方的法治皆至关紧要。(29)如何通过宪法这一伟大的“新社会契约”达成正义前设的自由与平等,维护人之原初权利的起点公平,特别是通过一种公正的司法机制实现宪法许诺的人权理想,可以说是当今宪政与法治思潮的最亮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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