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依法执政——确定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与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相呼应,抓住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
自新中国成立之后,党与法治的关系就成为整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事关整个法治建设兴衰存废的大局。这一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严格守法,则法治存;党不守法,则法治废。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经验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的道路、模式和进程。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提出,是我们党从通过革命夺取政权到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历史性选择,是从在封闭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时代性要求,是从党对国家和社会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领导到对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领导的体制性呼唤。1982年我们党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到1997年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认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执政确认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既反映了我们党在领导与推进法治建设历程上的不断探索和深入思考,更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它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行政,其前提、核心和关键都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否则,实现法治就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党依法执政的提出,对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产生了深远影响。历史必将证明,以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将领导中国人民从开元建国、致富强国步入制度治国、制度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具有长期性、根本性、全局性和复杂性。要从制度上真正落实依法执政,要求我们党在执政方式上实现三大转变,即从主要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执政向既严格遵守法律、又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转变;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与领导国家法治建设分头实施向二者同步推进,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