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利益是否客观存在
“一个命题的意义,就在于它的证实方法。”
——石里克
“逻辑实证论的主要论题,是一切有关实在的陈述原则上必须通过观察命题的检验。”“如果有的陈述或句子根本不能满足这样的条件,我们不能说它们是错误的,应该说它们对实际一无所知,因而谈不上有无认识的内容或意义”。(2)“据这个可证实原则来说,我们要了解一个命题的意义,必须了解什么才能使它成为真的,就是说,我们能够说明它是通过什么被证实是真的。如果我们对一个命题的证实条件有了了解,那么我们就能确定它之为真为假了,因而也能了解它的意义。”(3)
可证实原则在不同“真理观”的要求下有不同的内容和要求。“真理观”有真理符合论和真理贯融论两种学说。真理符合论强调的是命题和实在的一致性或符合性,这种真理观往往认为知识和知识基础是可靠的、确定的,因此,这种真理观影响下的可证实原则注重的是命题和实在的一致性。而相反,真理贯融论则强调命题之间的一致性和贯融性,认为知识是不可靠的、不确定的,随着时代的变化,知识是不断发展的。卡尔纳普与纽拉特认为:“认识的证实检验标准不是命题与‘实在’和‘直接经验’的比较,而是命题与同一体系内的有关命题的比较。如果它们之间的比较结果是一致的,那就是真的,否则就是伪的。”(4)并且,“陈述的真理性或确定性不能由瞬时经验来保证,因为科学陈述本质上都是主体间的经验,从而其有效性不能由主观经验来确定,只能依赖于主体间的基础而确立”。(5)从而,我们可以发现,真理贯融论影响下的可证实原则是主体之间的协商、妥协和共识。
公共利益的陈述是否有意义,或客观存在,在不同的时代,由于真理观的不同,它的证实方法也是不同的。
在以国家为本位的时代,持有朴素“真理符合论”的民众单纯地认为,国家或主权者是全知全能的“上帝”,它能代表大众找到真正的客观的公共利益。这时,“国家被看作是代表全社会的唯一决策单位,国家将所有个人的利益统一起来,并致力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这样的假定下,政治决策的作出是相对简单又容易的,存在着一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大众目标,政治家代表大众的利益统一作出决策”。(6)布坎南、塔洛克认为,这种观点是建立在下述的假设上的:“有代表性的个体并不追求使他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而是要找到‘公共利益’或‘公共物品’。”(7)这时,公共利益不过是“有代表性的个体”所作出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与参与社会选择的个人的独立利益不同且不以其为转移的”(8)也是“作为某种不同于并且独立于特定集团的利益之物而存成的”(9),总而言之,公共利益是独立于个人和集团的,为国家所垄断,只要证明国家及其意志的存在,公共利益的意义就不存在问题。而国家的客观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因而公共利益的陈述是有意义的。
但是,由于这种传统观点既忽略了“这个必定存在于‘公共部门’里的群体行动形成中的个人决策过程”,又无法解释压力集团活动严重威胁“那种要求立法者服从对作为某种独立于且不同于私人经济利益的‘公共利益’或‘普遍福利’的无私追求的行为前提”(10)。更重要的是,它忽略了由于人有限的认识能力而导致国家或主权者在公共利益认识和判断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失误。布坎南、塔洛克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对此作出回应。
第一,他们假定,“集体行为必定是由个体行为组成的”。(11)“集体行为被视为个体在选择集体地和非个体地实现目标时的行为,而政府则被视为不过是允许这样的集体行为发生的诸过程而已。这种分析方法使国家变成了某种由人建构的东西。因此,本质上它是易起变化的,是可以改进的。”(12)
第二,“在我们的模型中,典型的个人可能是利己主义者,也可能是利他主义者,或者是利己与利他的任意组合。”(13)当然,更多的是利己的。这样,“经济学的探究方法假定,无论在其市场活动中还是在其政治活动中,人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但是这种方法并不要求一个个体的人牺牲其他个人以增强他自己的效用。这种方法把政治活动表现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换;而且,就像在市场关系中那样,理想上还期望这种政治关系使所有各方都互有收获。因此,在某种非常真实的意义上,政治活动本质上被视为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所有参与者的‘权力’都可以得到增加,如果我们把‘权力’定义为控制人民所渴望得到的东西的能力的话。为使其正当性得到这里所使用的标准的证明,集体行为必须对所有各方都是有利的”。(14)
如果这两个假设成立,集体决策的形成自然是一个不同的以追求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利益群体(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相互较量的过程,要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一致的达成是困难而又复杂的。这时,就需要按照一个规则来作出决策,“因为规则问题是一致如何达成、集体决策如何达成也就是个人选择如何合成集体决策的关键问题”。一致性规则要求过于严格,在多数情况下采用多数决策规则。“应该明白,多数决策规则并不是让多数人接受所作出决策的规则,而是多数人可以作出一个让全体接受的决策,因此,这一规则所追求的实质仍是全体一致的达成。”(15)“依据评估变化的帕累托标准,我们仅仅承认,那些据观察受到群体的全体成员一致赞同的变化,是‘更好’的变化。任何确实得到全体一致支持的变化,显然就是‘合乎需要的’变化,而且我们可以说,这样一种变化就是‘公共利益’。”(16)所以,在现代社会,我们再也不可能像古代社会的人民那样相信,国家或主权者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抵御外部诱惑的能力来作出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我们只能通过多数决策规则来形成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否存在,是否有意义,则以在集体决策中多数决策规则是否得到遵守来加以确认。这和在真理贯融论影响下要求主体之间的协商、妥协和共识的可证实原则是一致的。
对公共利益是否客观存在的追问和证实,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第一,它说明了通过多数决策规则可以确认公共利益是的确存在的,只不过它的存在是随着时代的不同和人民选择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而已,这既说明了公共利益的非绝对独立性(它和个人利益及集体利益具有天然关系),也说明了其易变性(公共利益具有不可定义的特征),但是它具有可以通过多数决策规则确认的特性,这就告诉我们其基本要素还是可以描述的;第二,国家并没有天然垄断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虽然在法律上主要假设为国家,但是,个人和集团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代表着公共利益,这就彻底打破了国家是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的传统观点;第三,既然公共利益是一个不同的以追求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利益群体(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博弈的结果,又由于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可以代表公共利益,这意味着各种利益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并为它们进行比较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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