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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主要表现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权侵害公民财产权通常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违法作为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形式又有多种表现形态。如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工商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等。其结果同样会造成公民财产权的损害。

一、行政权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主要表现

现代社会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主要源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刑事犯罪,二是来自民事侵权,三是来自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权力。在这三个侵害源中,行政权因其具有刑事犯罪主体和民事侵权主体均无可比拟的力量,而成为对公民财产造成威胁的最隐蔽最强大的力量。“因为公共权力可以借助强大的国家机器,有能力、有条件侵犯私有财产,并且这种侵犯还经常打着‘合法’的旗号。公民面对公共权力的侵犯,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手段也会受到限制。”(5)行政权侵害公民财产权通常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假借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侵犯公民财产权。由于公共利益和法律授权是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干预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所以大多数国家无论在公法还是私法中都要规定公共利益这一公权力干预的基础。(6)有关公共利益的概念不仅遍存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而且也成为国家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基本要素。诚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公法学者陈新民教授所言,公共利益不仅在法律、法学、行政及司法实务上以各种形式上类似或不同的表达方式而被普遍使用,甚至可以说是一个用以架构公法规范体系及公权力或国家权力结构的根本要素或概念。但是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由公共利益“利益内容”的不确定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所决定的。正是由于公共利益的这种不确定性特征,使得假借公共利益直接侵犯公民财产权成为行政权运行中的不正常的“常态”。无论历史还是现实,也无论理论还是实践均表明,一切政府在企图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时候,无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

第二,违法作为侵害公民财产权。违法作为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形式又有多种表现形态。常见的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如乱处罚、滥收费;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如滥设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缺乏充分的证据;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等。

第三,怠于行政,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使公民财产权遭受不应有的损害。如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工商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等。在这一方面尤其要注意的是,对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履行职责而不履行,致使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例如《食品卫生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消防法》第24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第25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防洪法》第3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行政许可法》第六章从第60条到第70条更是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作了专章的详细规定。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那么,如果该行政主体未能依法履行该职责就构成不作为,而且行政主体履行该监督职责之义务作为其职权行为,一般无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7)

第四,行政机关虽形式上作为,而实质上未作为,导致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的违法情形。判断行政主体有无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标准,不仅要看行政主体有无作为的形式,还要看有无及时作为以及作为的具体内容。宽泛一点讲,行政义务的内容应当包括作为行为的形式要求,也包括作为的内容要求,行政机关不仅有作为的义务,还有在作为中履行相应义务的其他要求,如包括作为、一定内容的作为和注意义务等,而不仅仅看其是否有一个作为行为的问题。强调行政主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实质内容,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中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如有些行政主体往往对有关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发送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送达一张责令整改通知书就万事大吉,而实际上违法者对此却置若罔闻。其结果违法行为依然如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任何有效保障。如某开发商违规加高楼层,业主向规划局举报,规划局了解后认为业主反映情况属实,将依法处理。然而规划局在向开发商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并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的措施,致使违法建设终成事实。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而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因此,行政作为应当涵盖两个层面,即形式作为和实质作为或者称之为程序作为和实体作为。行政机关更应该在实体作为方面下工夫,彻底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否则,即使有作为,也是部分作为、不完全作为。其结果同样会造成公民财产权的损害。

第五,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财产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相应职权时拥有自由裁量权,这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基于正当的动机、要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不要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样情况要同样对待、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行政行为要符合理性等,否则其行政行为就会应不当而侵害公民的财产权。

在一个国家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几率是非常之大的。正因为如此,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不久,当有人问道,《物权法》真正实施了,是否会很乐观,政府是否会有积极性这个问题时,著名民法学专家梁慧星教授答道:那就需要斗争了。法律赋予了你权利,但如果老百姓不去斗争,不去捍卫自己的权利,任人宰割,那先进的法律也保护不了你,法律要靠我们权利人去维护。地方政府绝对不会像中央政府那么积极地推动《物权法》的实施,肯定不会像法院,普通老百姓那么积极,这就是需要斗争的,《物权法》就是要迫使政府依法行政,就是要限制政府,而它的顺利实施要靠全体人民斗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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