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陈晋胜 代新叶(1)
[内容摘要]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自我保全的一切权利之基础,对每个公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侵害往往来自于行政机关。因此,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私有财产权的发展趋势及对行政法的影响,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现状,及完善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三方面来论述这一问题。
[关键词]公民 私有财产权 行政法保护
从积极方面而言,行政法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行政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具有当然的保护义务;行政法的内容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具有保护的高强能力;行政法的宽广范围,决定了行政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做到无微不至。但从消极方面来说,在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各种威胁中,最大的威胁往往来自于“行政法”。因此,解决好“行政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关系,是“行政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实施有效保护的关键。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道路上迈进了重要一步,使得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有了私法上的专门的法律依据。但是光有私法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无论是对于物权还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都需要公、私法的通力协作,公法尤其是行政法在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上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没有完善的行政法制度对私有财产权予以保护,宪法中“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将成为一句空话,私有财产权也会因为其保护体系的缺失而难免受到国家行政权力的侵害,而这种侵害较之普通的民事主体的侵害,往往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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