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症结所在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尚没有法律来予以规范,仅依靠一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依据该条例而衍生的一些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其中第(6)项明确规定: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来予以规定。因此,我们可以毫无置疑地认为,城市房屋拆迁这一涉及直接征收公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重大制度,多年来一直处于严重违反《立法法》的状态之中。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是越权立法,应属无效的立法行为。当然,由该条例而衍生出的一系列地方法规和规章,无疑也是越权和无效的立法行为了。
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后,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再次敦促我们,应该是将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工作列入当务之急的议事日程之中的时候了。这么一项涉及广大城市居民基本生存、生活条件的重大制度,而且又是多年来矛盾频发且日趋尖锐的社会焦点、热点问题,再也不能容忍它这么违法、越权下去了。
在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中,应当着重解决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根本症结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民众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的途径,政府剥夺了当事人的参与权;第二,整个程序包括在决策、规划、设计、土地出让、价格等方面缺乏公开性,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第三,土地出让价款全部被政府拿走,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得不到合理补偿;第四,开发商获取暴利,政府听之任之,监控不力。这是我们应在立法中应着力予以研究和解决的核心问题。
正是由于这几方面的核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再加上土地出让、拆迁过程中某些不为外人所知的黑幕问题的存在,致使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形成了政府、开发商、拆迁实施机构、评估中介等组成的一个整体性的利益共同体,它们共同分享着房屋拆迁的利益成果,将被拆迁人应得的利益,像切蛋糕似的瓜分了。尽管最近因拆迁矛盾的日益尖锐,迫使建设部不得已而出台了几个程序性的规章,但毕竟是治标不治本。现在已经到了非通过国家立法来根治这一痼疾不可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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