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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中的司法权力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拆迁纠纷中的司法权力首先,法院对涉及拆迁的纠纷是惟恐避之不及,尽量不予立案。《通知》要求湖南省各级法院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强制拆迁案件的合法性,不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纯粹执行工具;人民法院不得违法参与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有关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确保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

五、拆迁纠纷中的司法权力

首先,法院对涉及拆迁的纠纷是惟恐避之不及,尽量不予立案。一个尚方宝剑就是依据有关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受理,就把许多涉及拆迁项目、城市规划、补偿标准的起诉拒之法院门外。同时,许多法院内部还自定标准,更进一步缩小受案范围。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制定的“京高法106号文件”中规定,5类与拆迁决定、行政裁决、安置、补偿等相关的诉讼,不予受理。

其次,由于法院设置的体制问题,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习惯将地方法院视为自己的一个职能部门。政府的各项中心任务如计划生育、征收农业税、拆迁、招商引资都要求法院参加。嘉禾事件之后,当地县法院直接参与拆迁广受诟病。2004年7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城市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执行了大量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强制拆迁案件……其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未经合法性审查即强制执行,有的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审查不严,流于形式;有的屈服压力,明知违法,也予以执行;有的甚至与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无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有的擅自扩大先予执行的范围等。这些现象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通知》要求湖南省各级法院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强制拆迁案件的合法性,不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纯粹执行工具;人民法院不得违法参与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有关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确保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厅廖厅长在接受采访时如释重负:“《通知》下发最显著的效果是把法院从政府的压力下解脱出来了,不用再为站在政府和被拆迁户之间做艰难抉择而苦恼。”(1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2004年12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表示,“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允许先予执行”。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寻求一条公正解决拆迁案件的制度通道。一个激进到被形容为“单兵突进”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15稿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三部门征求意见。但两年过去了,这个试图在颇多方面超前于现有规章的司法解释最终悄无声息。

2007年3月,重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把九龙坡法院推上前台。与此同时,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案件诉讼协调新机制。特别是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以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协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6)肖扬的讲话一方面反映了司法权力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有所作为的愿望,另一方面更多的是反映了司法权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的制约的比较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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