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崔卓兰 卢护锋(1)
[内容摘要]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既是私法的基本功能,也是公法的重要使命。在公法体系中,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均以其特有的机制和方式发挥着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但行政程序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无疑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 行政权 私有财产权 保护机制
近代意义的行政法是以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益为逻辑起点而展开的,因此,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不受行政机关非法侵害就构成了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价值追求。这意味着行政法从产生伊始即承载着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使命。从不同的视角分析,我们可以将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作出不同的类型划分。如从行政法保护的属性来看,可以分为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前者是指行政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行政权的侵害和对侵害予以排除,后者是指行政法通过各种制度性机制为私有财产权的实现和增长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又如从行政法自身的内容来看,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实体性保护与程序性保护,前者主要通过划定行政权限、规定行政职责而使行政机关不因超越或滥用职权而侵害私人财产权,后者主要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程序性义务和相对方的程序性权利而使私有财产权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对抗行政权的制度性平台。尽管行政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方式是多样的,但笔者以为行政程序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更为直接、更为有效。这是因为行政行为本身系由大量的、一系列的过程性要素构成,具有明显的程序性质;行政权力滥用的主要危险、突出表现也被事实证明多存在于程序方面。因此,在公法学意义上讨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必先从行政程序法着手,依赖于其所设立的规则和机制防止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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