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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视域中的财产权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法视域中的财产权(一)财产权的公法保障与私法保障权利具有这样的意味:它可以满足人类合理的利益,同时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促其实现,其相对者为“义务”——一种法律上应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拘束。因此,财产权不仅要求国家在制定规范公民财产制度的法律时,应当注意保障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要求国家依法满足人民的合法请求。

一、公法视域中的财产权

(一)财产权的公法保障与私法保障

权利具有这样的意味:它可以满足人类合理的利益,同时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促其实现,其相对者为“义务”——一种法律上应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拘束。对权利最常见的一个分类是以标的为标准区分出的财产权与非财产权。财产权,是“一个人对外部世界的物所主张并行使的完全排除宇宙中任何他人的独一无二的、专制的控制权,没有什么东西能像它一样如此广泛地激发人类的想象,引起人们的喜爱”。财产权(2)是私法与公法共同的保护对象,虽然二者保障的手段大致相似,但法律保障的出发点、原则和途径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这一点在大陆法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就是在不对公法与私法进行技术划分的英美法系中也偶有体现。

财产权是私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其义务主体是与权利者平等的公众,在公法学中,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基础内容,其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等公权力主体。换言之,公法保障财产权时的假想敌是各类公权力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而私法保障财产权时的假想敌是普通的社会成员。二者发挥作用的领域的区别,决定了私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不是自足的,它需要公法赋予它最终的制裁效力:由公法来保障私法借以生效的社会设施。

由于权利主体在两类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所不同,实现财产权保障的原则与途径也常有所区别。公法对财产权的保障可以借助一些特殊的原则,来扭转公权力主体与财产权权利主体之间一度不平等的关系,比如正当程序原则、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等。虽然有些学者十分强调平等的经济力量在财产保护制度中作用,但也有学者认为,财产权应服务于人类价值,鲍威尔教授进一步地解释说,“当一个人回顾英国和美国土地法所走过的历史道路时,他会看见从所有人可以对他所拥有的东西任意处置的观点,到逐渐体现一种管理者的因素的转变:这勉强地,但却是稳步地,扩大了在对物的利用上社会利益的范围……”(3)因此,虽然从私法角度看,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但是,从公法角度看,财产权并不是绝对的,国家的征税权和征用权就是证明。

虽然私法的出现遥遥领先于公法,但财产权与公法的重要主体——国家的关系却难分难解。法律产生以前没有财产可言,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就不复存在了。(4)康德曾说财产权与国家互为条件,一方面,财产权受制于公民状态得以实现的条件,另一方面,国家又具有保障和贯彻财产权要求的根本任务。(5)财产权的存在,是因为法律创造和规制了占有与使用。霍尔姆斯和桑斯坦更直言不讳地说:财产权依赖于一个乐于征税和花钱的政府。一个自由主义的政府必须克制自己不侵犯权利,他必须“尊重”权利。但是,仅仅如此表述还不够,而且可能是种误导,因为它把政府的角色降低为旁观者。一个自由主义的法律制度不仅消极地保护财产不受侵犯,而且积极地防卫财产免受侵犯。它界定并创造了财产。(6)从上述论点中可以发现,私法的任务是保障财产权不受侵害,但社会发展却对公法提出愈来愈复杂的要求,如果公法仅仅如私法一般以消极行为来确保财产权不受侵害是不够的,公法还须能促使政府积极行为,以使财产不断增值。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是社会财富的主要源泉,它一方面通过税收的方式从社会聚集起巨大的国库财产,另一方面又通过国有资产增值创造社会财产,还通过对个人的财政拨付、发放救济金、社会保险等方式消费财产。人们对财富的支配、控制,必然依附于与政府的关系,从而影响着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财产权不仅要求国家在制定规范公民财产制度的法律时,应当注意保障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要求国家依法满足人民的合法请求。(7)

关于这一点,美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过去50年里,美国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政府成了一个主要的财富源泉,像一个巨大的虹吸管,政府吸入税收和权力,喷出财富:金钱、利益、服务、合同、特权和执照。“政府分配的有价值的东西有许多形式,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性,正在逐步取代传统形式的财富——作为私有财产被占有的财富形式。社会保险代替了储蓄:政府合同代替了商人的顾客和商誉。越来越多的美国人的财富取决于与政府的关系。美国人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的恩赐——由政府分配,按照政府的条件,接受者受限于表现‘公共利益’的条件占有这些财产。”(8)政府对财产权影响的转变,伴随着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正在产生深远的影响:影响了个人主义和独立的基础,影响了人权法案的运作方式,也许正在促成一个新社会的形成。

(二)财产权与自由权

论述人权,尤其是自由权与财产权之间的冲突,曾经是一种主流或时髦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理性与文明的人不应拥护邪恶的财产。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就曾说:“我们的生活质量应该不是根据我们的财富而是根据我们的自由来衡量。”

但美国学者利普曼认为,私有财产是自由最初的源泉,并且直到现在财产也仍然是自由的主要堡垒。原因就在于,人们不能期望普通人都具有烈士的素质,所以人们必须通过他们正常的动机来保护他们的自由。保证人们拥有他们可以依靠的收入,是给人们以保护自由的勇气的最可靠方式。法律不能给予人们自由,除非他们实际上已经是自由的,因为没有人可以买通他们,没有人可以强迫他们。个人自由唯一可靠的基础就是私有财产对个人经济安全的保障。(9)虽然利普曼先生的观点有其极端之处,但无疑,其中也包含了一些合理的因素。想一想不久前在山西省发生的拐卖、绑架、强制童工劳动的案件,其中难以否认的事实是,多数受害者家庭贫困,年幼谋生的压力使他们成为了这场犯罪行为的牺牲者。

在一定意义上看,财产权可以确保基本权主体在财产法领域内的自由,并使得个人生活能够自我发展与自我负责。因此,财产权保障与个人自由存在内在的关联性,所以,财产不是奢侈、不是享受,而具有确保生存和促进个人自我发展之意义,简言之,财产创造了个人的独立性。因此,保障个人依财产的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能,并使其免受公权力或第三人的侵害,才能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此时,保障财产权的目的就不仅是实现生存权的手段,也同时具有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的作用。所以,在法社会学中有一种论点主张,只有独立于行政权威的权力中心才能够约束政府,而此类权力中心常常以财富作为基础。简言之,私有财产权决非仅仅是一种公民权利,它还是对抗政治压力的一种防卫工具。

对待财产权的态度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道德评价体系。财产权之所以备受争议,原因在于人们常常认为财产权与其他公民权利不一样,生命权和自由权能够为公民平等地享有,但财产权就不同,真正的财产权从来没有被平等地享有过。所以保护财产权,就等同于保护富人,忽视穷人,也就维护了一种财产拥有的不平等状态。但深思后,会发现这种观点混淆了财产拥有上的不平等与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看,财产权的保护并非是导致财产不平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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