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路费争议的实质:一些行政收费都普遍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养路费征收管理体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而这才是人们对养路费不能容忍的实质原因。
第一,现行养路费的征收标准不合理,导致国家不合理地侵蚀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1条,养路费按照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其中费率是指对具有健全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按营运收入总额和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征。费额是指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也就是说目前养路费的征收标准是营运企业的营业额或者车辆的载重吨位,机动车是否上路及其使用公路的频率并不是养路费征收的标准。其结果是对于专门的营运性企业,有关部门利用国家投资修建的道路强行参与企业利润的再分配,而不必承担企业经营不善可能发生的风险。对于其他的公民和组织,国家又通过固定费额的方式保证对这些不从事营运活动的车辆收取固定的养路费,而不论这些机动车是否使用公路。其实质是国家利用掌握的权力,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强制而不合理地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此时的公权力投资建设公路的行为已经背离了行政活动公益性的初衷,变成了对经济活动的投资,并带有明显的营利性和垄断性特质。
第二,养路费的收入、支出管理不透明、不公开。全国每年养路费应该收取多少,实际征收数额多少,这些费用使用去向如何,不对社会公开,公众无从知晓自然也无法监督。有关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约3160万辆,(6)2006年私人汽车占全部汽车保有量的58.5%,(7)以此推算全国汽车保有量应该是5100多万辆。按1500元/年算,那么全国在2006年收取的养路费应该是765亿元,加之其中有2000万辆是大客车或货车,所以全国每年的养路费收入大约在900亿元。但是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在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承认“目前全国养路费中真正用于公路维修和养护的资金约为500亿元”。(8)大量的养路费被挤占作他用,实践中养路费的坐支、挪用、外借、截留、贪污屡有发生。利益的驱动致使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机构膨胀,人员严重超编,与此相对的是不少城市的公路尤其是城市边缘以及老城区的公路残破,却无钱维修。有媒体报道,吉林省实行“国路民养”改革,在该省1.9万公里的养护里程上配置了2.6万名养路职工,每年还有1600人涌入,沉重的人头费每年至少要吃掉4600万元养路费。(9)
第三,高额的滞纳金侵犯公民财产权。目前的养路费征收制度设定了高额的滞纳金,《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1、22、23条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对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补缴规定全费额的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有理财专家算了这样一笔账:银行一年期活期存款的利率是0.72%,而养路费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竟是银行利率的507倍。有关媒体曾经报道过,某省一发电厂因未及时交纳养路费,省交通厅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该厂补缴规费90.8831万元以及数额高达890.0728万元的滞纳金。(10)
更为让人担心的是,上述问题并非仅存在于养路费征收体制中。作为行政收费的种类之一,其他行政收费同样存在这些问题。在理论上,行政收费一般认为是一定的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者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11)有学者将我国当前存在的行政收费细致地划分为:以筹措建设资金为目的收取的各类建设费、附加费和基金,比如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以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收费,如林业保护管理费;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收费,如超标排污费;以发展教育为目的收取的各类附加费、基金,如教育费附加;以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为目的的各类收费,如养老保险基金;以价格干预为目的附加在价格上的各类收费,如原油价格调节基金;以弥补机关经费的不足为目的而收取的各类管理费,如乡镇企业管理费。(12)由此可见,我国的行政收费可谓分门别类,琳琅满目,应有尽有。而养路费争议暴露出来的问题在很多的行政收费活动中普遍存在,不仅如此,我国的行政收费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越权立项、巧立收费名目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截留收费、随意调价、财务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13)。很显然,要克服包括养路费在内的许多行政收费中的问题必须从行政收费制度入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