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法上之所有权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之关系
(一)两者的区别
由上所述,民法上之所有权和占有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相应的概念含义有所不同,体现了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导致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中所有权含义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两者具体功能不同。民法是私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其功能在于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就确认和维护财产权这一法秩序而言,民法通过确认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方式来维护正常状态下的财产关系,而通过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被侵权人的财产权利得以恢复和补偿;民法上所有权和具有财产内容的债权的区分,是基于其权利义务关系特性的不同,从而产生了对于财产权利实现方式上的差异。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法,作为政治国家的法,其功能在于维护普遍的公共利益,通过制裁侵害一定社会关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达到使社会关系不再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是通过惩罚治安违法行为的方式,来排除妨害权利人行使财产权的障碍,进而确认合法的财产权利状态。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言,财产权利实现方式并不是其关心的重点,重要的是确认财产权利的最终归属,从而维护一定的法秩序。(18)
(二)对所有权保护方式的协调
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当然组成部分,民法、行政法乃至刑法仍需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民法关于所有权、占有的一些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适用有一定影响,尤其在所有权保护上。
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予以保护的宪法根据。《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民法对公私财产予以保护的照应性规定,《物权法》还对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加以确认。《治安管理处罚法》则从对侵害他人财产权行为予以处罚的角度,体现了宪法保护财产权的基本精神。可见,作为具有不同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基本法律,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将调整财产关系为主要内容之一,并都通过各自的调整手段来确认并维护宪法所确认的财产权利,两者在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上具有一致性。
不仅如此,侵害合法财产权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与治安处罚手段也具有互相救济的功能。
《物权法》在第3章用七条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19)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具体方法可以是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上述民事救济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同时,侵害物权的行为也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及刑法的,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治安违法行为同时是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治安违法行为作为事实引起了两个法律关系,即具有侵权性质的民事债权关系(侵权之债)和行政法律关系,而两个法律关系的结果都是要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责任因性质不同而不能相互替代,由此形成了责任竞合现象。行为人既要以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等形式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承担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但是,在具体责任的承担上,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由于对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不同,治安违法行为人不一定承担行政责任,但因该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则不能免除,或由自己承担,或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由于时效的规定有所不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即行为人不负行政法律责任;但根据《物权法》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才消灭。所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超过6个月未被发现而不被行政处罚时,由该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并不同时免除。
3.由同一治安违法行为引起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责任能否一并实现?刑事诉讼中专门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解决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着解决由同一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并及时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无类似规定,使得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必须启动两个法律程序。是否可考虑借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治安处罚程序中设置附带民事责任的解决程序。
4.如何协调行政罚款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如果治安违法行为人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因治安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他既要向国家缴纳罚款,又要向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行为人的合法财产有限而不能同时满足这两项要求时,则哪一责任应当优先实现?笔者认为应当是民事责任优先,理由在于,被害人是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应当优先且及时地维护、实现其个人的权利;而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并不以国家获得财产为目的。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罚款执行的方式(如分期执行、以劳动替代等)是一个缺憾。
【注释】
(1)孟红,女,1965年生,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2)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1-123.
(3)陈华斌.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183-184.
(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1.
(5)佟柔主编.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229.
(6)根据《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7)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29.
(8)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3.
(9)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1.
(10)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58.
(11)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158.
(12)各学说主张详见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13.
(13)有价支付凭证,有的可能代表一定的债权关系,如存折,有的可能代表一定的物权关系,如提货单、仓单提单;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形式上是债权,实质上是所有权,但有价证券本身并不是所有权的标的;有价票证也可能代表一定的债权关系,比如以票证上记载的权利为根据,要求他人履行一定的行为。因而从民法意义上讲,侵占这些票证虽然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但是并不直接表现为侵犯权利人的所有权,而可能是债权。这样的行为属于侵害债权的行为。
(14)[日]木村龟二著.顾肖荣等译.刑法学词典[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6.
(15)陈兴良.盗窃罪研究[G]//陈兴良.刑事法判解(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7.
(16)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51.
(17)另外的观点有: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即排除权利者行使所有权的内容,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者而行动的意思);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即按财物经济的用法利用、处分的意思);折中说(即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经济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意思)。详见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4.
(18)以上内容参考了时延安的观点.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与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之间的关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1).
(19)即从第32条到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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