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有法律的规定
在法律层面上,没有关于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规定,大多体现在部委或地方政府规章中。在国家各部委关于“违法所得”具体构成的规定中,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认为“违法所得”是指全部营业收入,即包括成本和利润的
其规定主要有:1989年《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以后,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名词解释》,其中规定“违法所得”指“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1993年卫生部颁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第67条规定,“违法所得系指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该条已于2002年6月3日明令废止,由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15日颁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取代。)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中规定,“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其背景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其制裁对象是未经核准登记或者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而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人。《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后,卫生部于1997年3月15日颁布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其中第七条对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2.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营业获利部分,即全部营业收入扣除成本所余部分
其规定主要有: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投机倒把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其中第1条规定:“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所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和1998年公布的《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工商公字[1998]第240号)中均指明违法所得的计算可参照《关于投机倒把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此外,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采用了一种新的标准,即以生产、销售产品货值的金额作为罚款的标准,取代违法所得。
以上是简要列出的目前国家各部门有关违法所得的适用规定,可见享有违法所得设定权的主体是多元的、不同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也不同,可基本概括为:工商、技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所得具体构成的认定基本一致,食品、药品等卫生行政部门则独树一帜。由于违法所得的没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涉嫌违法所得的生产、经营者常以行政机关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据理力争,加大了行政机关的执法难度,这一难题也扩展到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难以达成共识。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到位,使违法所得深陷于法无据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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