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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相关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着不少相似之处,都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提供劳动,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并支付报酬。但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从属性与劳务合同的独立性是二者间的根本区别。劳务合同则主要是约定的义务,法定义务不多。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诉讼可以仲裁;劳动合同则不同,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实行仲裁前置制度,只有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二、劳动合同与相关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关系,主要是指与民事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既然是从民事合同发展而来,那么,民事合同的一些共性的东西,如必须有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必须合法;双方自愿、协商;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双方必须诚实守信;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合同必须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等。但是,劳动合同毕竟是一种特殊的独立的合同,除具备民事合同的一般属性外,它还具备区别于民事合同的特性。实践中与劳动合同相类似或者说容易混淆的是劳务合同、雇佣合同。

(一)与劳务合同的关系

劳务合同是一种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并提供对价——劳务报酬的合同。严格来说,“劳务合同”并不属于专门的法律术语。在《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中,劳务合同主要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着不少相似之处,都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提供劳动,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并支付报酬。但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存在本质区别。由于劳务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最易混淆的是承揽合同[19],因此,下面主要论述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合同当事人的独立地位不同

承揽合同中,劳务提供方(承揽人)并不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管理、指挥,劳务提供方只需按照劳务接受方的具体要求,利用自身的生产工具自己来安排、组织生产劳动,具有独立性。因此,劳动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也是由劳务提供方来承担。劳动合同则不同,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合同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即是对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集体生产的一部分,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生产安排,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还得接受用人单位的处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从属性与劳务合同的独立性是二者间的根本区别。

2.合同的目的不同

承揽合同中,劳务接受方(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属于劳务合同,但定作人所需的并非是承揽人单纯的劳务,或者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是其劳务的结果或者说完成工作的成果。这种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的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的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它具有特定性,即它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20]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进而实现劳动过程,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按照劳动合同,劳动者只对劳动过程负责,只要按照合同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义务即可,而不对劳动过程之外的劳动结果负责。[21]劳动产品能否由商品顺利实现货币转换,属于经营风险问题,不应由劳动者负责,只能由经营者(用人单位)自己承担。

3.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承揽合同(劳务合同)属于私合同,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志,除法律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决定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国家一般不作过多的干预,这就是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劳动合同则不同,出于对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保护,国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及合同形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对合同的内容设定了基本标准,当事人在协商合同条款时,不得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劳动报酬的性质及支付方式不同

承揽合同劳务费的支付一般遵循市场与行业惯例,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且承揽人只有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后才能获得劳务报酬,不交付工作成果,劳务提供人(承揽人)无权请求对方支付报酬。劳动合同则不同,原则上劳动者的劳务给付无须担保一定成果的达成,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不论结果如何,劳动使用者须支付劳动报酬。企业预定计划的达成不属于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成果的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22]

5.雇主义务不同

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除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承担着许多法定上的义务,如社会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最低工资保障、休息休假等义务。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则主要是约定的义务,法定义务不多。

6.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的机制不同

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适用民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范畴,适用劳动法规定。因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诉讼可以仲裁;劳动合同则不同,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实行仲裁前置制度,只有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二)与雇佣合同的关系

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给付报酬的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的人为受雇人。[23]关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学界看法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种独立的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本质就是雇佣合同。

从目前我国立法态度来看,支持第一种观点,将雇佣限定为自然人的雇佣,如家庭雇用保姆、个人请帮工等。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将雇佣活动界定为:“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24]雇佣合同中的雇主一般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以及自然人;而雇员以农民居多,一般是农村富余劳动力,也有一些城市失业人员、下岗人员。[25]学界通说也认为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合同。因为从发展历史来看,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的一种独特的合同,是国家对雇佣关系干预的结果。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虽然有一些共性,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务活动、另一方接受并支付报酬,一方要接受对方的监督、指挥等,但二者依然存在区别。二者发展历史不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合同订立主体不同、适用法律与纠纷处理方式不同等。[26]

学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劳动合同实质上是一种雇佣合同。因为第一,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从英文翻译上看是一样的;有些立法如《法国劳动法典》中的雇佣合同即劳动合同。第二,共性较多。第三,有些国家立法将劳动合同称作雇佣合同。第四,二者的统一,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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