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是指行为人因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者直接依照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依据违反的劳动合同条款的类型,违反劳动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以划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1.侵权责任
劳动合同的侵权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由于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教育和惩戒侵权行为人,平衡社会利益等重要作用,因此,各国均十分重视这一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其构成要件有:
(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之权利或者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的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法律所保护利益的行为。[1]在有关的劳动基准法律法规中有许多的强制性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节假日加班的补贴、劳动保护条件和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投保义务等内容,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对劳动者来讲,这些是其法定的权利。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和指挥权,能够比较容易地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和自由权。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就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构成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人一般具有过错。过错是判断其应负法律责任的又一条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责任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他人权利的后果或给社会带来危害而仍然进行这种行为,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过失是指责任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一定的危害和侵犯他人的权益,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为过于自信本来能够避免危害的发生却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产生了侵权或者违约的事实。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有关责任人员都应承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有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给对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损害或者三者兼有的损害。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且侵权责任的目的一般是弥补侵权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因自己的行为给对方的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救济,也只有在行为致对方损害时,才有必要承担法律责任。
(4)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损害事实是由责任人的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实施的侵权行为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才承担侵权责任。
现行《劳动合同法》比较全面地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赔偿幅度,并增加了其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现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决定了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要远远多于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多以规范和制裁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为主,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尽管现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但并不是说,劳动者就不会实施侵犯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侵权行为。例如,没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侵犯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等都是劳动者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劳动者应依照《劳动法》、《民法通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2.违约责任
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目前理论界主要有四种观点。最广义的理解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2],并认为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较广义的理解认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3]。广义的理解认为,“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对方承担的一种民事经济责任”[4],并认为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经济责任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但不包括行政、刑事责任。狭义的理解认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5],并认为违约责任与违反劳动标准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劳动行政管理的法律责任以及与违反劳动纪律的法律责任存在明显区别。
依照传统民法理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继续履行等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普通合同的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2)违约责任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定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3)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4)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违约方不必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应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述最广义的违约责任显然太过宽泛,将违约责任扩大为对劳动合同外的国家(就刑事责任而言)和行政机关(就行政责任而言)追究的法律责任,混淆了违约责任与刑事、行政责任的界限;较广义的违约责任也比较宽泛,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也视为违约行为。违反有关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可能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最狭义的违约责任仅将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谓之违约责任,但“不利法律后果”有可能是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对于广义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有人认为,“民事责任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不符合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的特点”。尽管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以补偿性责任为主,但也有一些惩罚性责任,例如定金罚则。况且,普通民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而劳动合同具有附和性和从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对于劳动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补偿性的责任;而对于用人单位除了承担补偿性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惩罚性的责任,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广义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界定似乎比较恰当,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界也存在较大的分歧。有学者主张“一要件说”,主张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6]有学者主张“二要件说”,认为包括违约行为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7]也有学者主张“四要件说”,认为包括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8]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同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相比,有其特殊性,但在构成要件上应当是一致的。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违约责任主要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并且根据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这一概念,其构成要件主要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实施了违约行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这是追究违约责任的客观基础。由此可见,要构成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首先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只限于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做的不利于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均不是违约行为。其次,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有效地存在,劳动合同尚未成立、劳动合同已被解除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根本无须去履行,更谈不上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问题,也就不会发生违约行为。最后,违约行为所侵犯的对象必须也只能是劳动合同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因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
承担行政责任必须要有行政违法行为,即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行政违法,就不必承担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的承担要有法律依据
这不仅要求行为人的权力(权利)、职责(义务)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且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内容等也都应由法律规定,否则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行政责任。
3.行为人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
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即使其行为构成了行政违法,也不被追究或者承担行政责任。对行政主体来说,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就行;而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法定责任能力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的规定。
4.行为主体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主观要件。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才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过,追究行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行为人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行政处分、行政赔偿和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中的行政责任包括上述三种形式。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赔偿是指因行政主体违反法定职责而引起的由国家或有关行政主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既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包括基于这种赔偿责任而产生的行政公务人员对国家应负的补偿责任。但在《劳动合同法》中仅应规定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而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法》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通常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在《劳动合同法》中,由于用人单位处于经济强者的地位,劳动者处于经济弱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指挥权和管理权,劳动者有接受指挥和管理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就有可能以非法的手段来行使指挥权和管理权,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