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如果禁止使用的可起诉的补贴对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损害,该进口国可采取反补贴措施。对不可起诉的补贴,则不应援引协议的反补贴规定。反补贴措施的形式可以是反补贴税,也可以是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报复措施。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条件是:补贴的存在;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已受到实质损害;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措施可能会成为限制竞争的手段。虽然反补贴措施可起到抵制“不公平贸易”的作用,但由于其重心为国内产业之救济(因为征收反补贴税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要件之一),与竞争法以保护竞争为目标不同,这导致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55]特别是在国内市场已经存在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反补贴措施可以通过对外国企业的封锁来达到减少国内市场竞争的目的。
在反补贴程序中,有些国家已经表明,有必要评估补贴对竞争的影响,并确定补贴是导致产业损害的原因。在对来自巴基斯坦的棉纺织品的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司法部认为,既然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国内产品价格的幅度远远大于商业部所发现的补贴,那么对这些进口产品的补贴就不可能是导致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之一。在对来自加拿大的软木材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对加拿大木材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是不正当的,这将提高美国木材消费者的费用,并消极地影响其他的经济部门。在对来自比利时、巴西、德国、法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和英国的碳钢铁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评估了征收反补贴税对国内钢铁产业的集中度的影响。首先,它评估了征收反补贴税导致对进口的排斥,其他的外国供应商不能再进入国内市场的情况将对国内产业的集中度产生的影响;然后,为了更清楚地解释集中度增加的意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这种情况与企业之间的兼并进行了类比说明,并运用了兼并指南;在此基础上,联邦贸易委员会得出结论,征收反补贴税会消除进口,导致集中度的增加,而如果这种集中度的增加是因兼并而起,则足以引起人们的关注。[56]
有项相当严谨的调查表明,凡属补贴不论是出口补贴还是国内补贴,作补贴的国家在国民的纯经济福利上都是有所失的,世界各进口国则有所得,进口国的消费者由此的得益足以抵消该补贴对本国生产人所受的伤害,而且纯出口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消费者的所得,却不足以抵消他们本国生产人的所失。据此,许多经济学家敦促废止反补贴制度。[57]另有些人认为,补贴是扭曲竞争和贸易自由化的措施,因此反补贴制度是必要的。应该说,补贴与反补贴十分复杂,有时补贴可被用作限制国外生产商竞争的工具以实现抵制或禁止进口的目的,也可被用来赞助本国生产商以增加出口,如果对这些补贴予以容忍,显然会对竞争不利。但是,如果允许对补贴做出反应,尤其政府单方面地以征收反补贴税的方式做出反应,则很容易形成贸易限制,反补贴税就成了变相关税,[58]这同样会对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反补贴制度的某些环节加以改进可以起到控制反竞争倾向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