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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价格维持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转售价格维持转售价格维持即生产者限制批发商或零售商的转售价格。对转售价格维持的立法有适用本身违法法则和合理法则的两种不同态度,但大多数国家坚持本身违法法则。美国的反垄断法一直是反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在被上诉人因拖欠租金而被终止租赁协议后,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固定最高转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请求三倍损害赔偿。

一、转售价格维持

转售价格维持即生产者限制批发商或零售商的转售价格。转售价格维持可能以下列方式中的一种出现:固定转售的最低价格、固定转售价格、固定转售的最高价格和转售时的价格推荐。[53]整体而言,转售价格维持会严重影响市场竞争,因为价格竞争是主要的竞争方式之一,对于销售商来说,他们往往有着不同的销售方式或者不同的售后服务,生产者剥夺销售商对商品的定价权就是剥夺了他们在销售这种商品时公平竞争的机会。此外,转售价格维持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因为这是让消费者以相同的价格享受质量不同的服务,特别是当限制价格的目的是维护商品的高价以使生产商及销售商获得暴利时,其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54]具体而言,转售价格维持的四种方式中,固定转售的最高价格和转售时的价格推荐的危害性比固定转售的最低价格和固定转售价格的危害性要小,但如果存在坚持固定转售的最高价格和转售时的价格推荐的刺激时,它们仍然产生类似于固定转售价格的效果。供应商向分销商施加的固定转售的最低价格和固定转售价格的主要后果是它们阻止了同一品牌的分销商以低于协商的转售价格进行竞争,从而消除了品牌内的竞争(intrabrand competition)。其次,它们增加了价格的透明性(通过分销商的统一性),这反过来促使生产商之间或分销商之间更有可能进行共谋。如果市场整体上支持高价格,品牌内竞争的减少还可能间接地导致不同品牌之间竞争的减少。[55]

从贸易的角度而言,转售价格维持可能有利于竞争者进入市场和进行渗透。例如,生产商通过固定最低价格来吸引好的零售商(通过高利润的前景)经营其产品,使他们愿意大力投资于当地广告、服务设施和其他昂贵的零售活动,并做好售后服务。这显然能够推动生产商进入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对转售价格维持的立法有适用本身违法法则和合理法则的两种不同态度,但大多数国家坚持本身违法法则。

美国的反垄断法一直是反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对于固定最低转售价格,美国是按照本身违法法则来处理的。早在Dr.Miles Midical v.John D.Park&Sons(1911)一案(简称Dr.Miles案)中,法院认为药品制造商对其批发商固定转售价格的行为,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法院指出,此类行为没有可以接受的商业合理性,应当按照所谓的本身违法处理。经营者选择购买商的特权并不意味着享有对其选择的购买者强加转售价格限制的权利。法院宣布,对水平价格固定协议的禁止包括对垂直固定价格的禁止,因为后者像前者一样可以产生同样的价格统一。Dr.Miles案开创了先例,固定转售价格总是根据谢尔曼法第1条按照本身违法论处,即使转售的商品是涉及版权、专利权或者商标权的商品。[56]

对于固定最高转售价格,美国也按照本身违法法则来处理。在Albrecht v.The Herald(1968)案中,制造商(一家报纸出版商)确定了发送人(指定线路发送人)转售其报纸的最高价格。由于指定线路发送人在其所在的线路上具有销售报纸的独占权,有人认为固定最高转售价格协议仅仅是为了保护购买者免受榨取,应当按照合理法则分析。但是,法院最终认为,所有固定最高转售价格也必须按照本身违法论处。[57]然而,固定最高转售价格构成“本身违法”的先例,在州石油公司诉克昂案中被推翻。被上诉人以按上诉人规定的价格从上诉人处购买汽油为条件,租赁经营上诉人的一个加油站。在被上诉人因拖欠租金而被终止租赁协议后,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固定最高转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请求三倍损害赔偿。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并非所有的纵向最高价格限制都构成本身违法,相反,像大多数受反托拉斯法规制的商业协议一样,纵向转售价格固定应该根据合理法则来进行评价。[58]

但是,对于代理关系中的确定价格限制,即如果垂直交易不是(为转售目的的)销售,而是商品由委托人(本人)向代理人的转让(为了安排向第三人销售商品),本人确定其代理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不按本身违法对待。此种代理关系通常发生在寄售交易中,受托人即代理人并不取得商品的产权,在将商品出售给第三人之前也不承担商品的付款义务,而此时第三人直接从本人那里获得了产权。在此种代理关系中,(1)如果涉及专利商品,根据US v.General Electric(1926)案,此种确定价格协议合法;(2)如果涉及非专利商品,确定价格协议按照合理法则处理。[59]

欧盟委员会反对转售价格维持。罗马条约第85条特别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固定……销售价格”的协议。在Deutsche Philips(1973)案中,欧盟委员会制裁了一起个人维持转售价格协议(individual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agreement),即禁止德国的零售商在其他成员国以低于在德国固定的价格销售商品。集体维持转售价格协议(collective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agreement)在其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时,也属于被禁止之列。在VBBB/VBVB一案(1982)的决定中,两个不同成员国的协会达成了一项协议,约定在一个成员国售书的价格不得低于另一个成员国的售书价格,该协议具有禁止价格竞争的后果,因而限制了图书销售商增加其在相关市场的份额的能力。因此,根据罗马条约第85条,该协议被禁止。在复审此案时,欧洲法院拒绝了以“亏本招徕顾客”(“loss-leader”)作为违反罗马条约第85条的根据的抗辩。[60]

对于固定最高转售价格,欧盟委员会2000年发布的《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适用指南》第4条(a)明确指出,禁止纵向价格约束的规定不适用于卖方对买方作最高销售限价的行为。这即是说,纵向的最高价格约束不属于本身违法的行为,应当适用合理法则。

在OECD的大多数国家,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是非法的,尽管某些国家对其予以批准,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益的效果超过有害的效果。[61]在加拿大,根据其竞争法,固定最低转售价格和固定最高转售价格是刑事犯罪。[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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