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的立场
总体而言,欧盟认为,私人的反竞争行为引起了重大的市场准入问题,市场准入问题因当地政府无力或不愿采取行动来阻止这些反竞争行为而被加剧。欧盟支持通过竞争法的融合(即建立超国家的法律或多边法律)来消除这些竞争问题。由于认识到国内法域外适用和双边协议的局限性,欧盟强调合作与协调是获得竞争法趋同(各国法律的逐渐接近)[1]与融合的中间步骤。欧盟认为WTO适宜作为竞争法融合的场所。[2]
首先,欧盟承认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仅仅是经济强国的选择,因为它们有能力通过经济制裁强迫有关国家服从;另外,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将引发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问题;域外适用可能导致冲突增加,破坏国际贸易秩序;域外适用违反消极礼让原则,而根据这一原则,一国应尊重另一国的重要利益,因此域外适用可能威胁行为发生地国的经济利益和主权利益,导致国家之间关系的紧张。尽管欧盟指出了域外适用具有消极影响,但它对竞争法也进行了域外适用。
其次,对于双边协议,欧盟认为它们不足以解决全球化所引起的竞争问题,而且,由于双边协议的当事方保留独立的决定权,欧盟认为它们也不足以避免相冲突的观点。双边协议的一个缺陷是它们仅提供非机密信息的交换,因此,它们不能解决有关分享机密信息的问题。即使存在双边协议,竞争当局也需要当事方放弃信息的机密性以便共享。另外,在双边协议中纳入积极礼让不必然导致合作和协调。例如,欧盟无权协助美国调查在欧盟境内未产生效果的行为,即使这些行为的部分或全部是在欧盟境内实行的。程序规则上的差异也使得合作难以进行。因此,双边协议不能成为解决国际竞争问题的最终办法。
欧盟承认合作与协调的作用,它可以为竞争当局提供在调查和执法方面密切联系的机会,还可以提高透明度,避免各方冲突。但是,欧盟也承认合作与协调具有局限性。程序规则的差异使合作与协调难以进行;另外,与几个竞争当局逐一解决问题将会拖延时间,甚至可能导致相互冲突或额外的义务。每个国家的竞争法仅仅处理反竞争行为在国内市场所产生的危害,比如当在欧盟境内发生的行为损害了美国的利益,而该行为在欧盟境内没有产生效果时,欧盟当局无权协助美国当局。信息交换也受到保密规则的限制。
欧盟内部支持竞争法融合的人认为,目前缺乏统一的国际竞争法的局面不应持续下去。虽然合作可以减少竞争当局的冲突,但趋同和融合仍是有必要的。因为只要成员方保留独立的分析和决策机构,竞争法的冲突就无法避免。由于各国都有关于机密信息的保密规定,因此关于机密信息交换的问题仍然难以解决,试图通过适用于国内或区域层面的法律来处理国际商业是有问题的。另外,如果企业受制于不同标准的规则,则违反了同等原则。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欧盟力图调整合作与协调以促进趋同和融合。欧盟的竞争当局充分认识到在全球经济中其监控跨国公司的能力是有限的。欧盟赞成美国的这一观点,即建立一个设有全球反垄断当局的多边机制实施该机制本身的规则,并审查大量的市场状况和消费者利益,这在目前情况下还难以实现。国家主权考虑和不同的经济与法律传统使人难以预测竞争规则的融合态势。但是,欧盟当局相信探寻建立一套融合的竞争法的可能性是非常重要的。
在欧盟,有些政治家建议采用渐进的方式,即首先建立一个关于竞争法的有限框架,然后再逐渐扩展。这一阶段的目标并非竞争法的完全统一,而是鼓励各国在国内层面上实施竞争规则。第二阶段将确定某些共同的领域以制定某些统一的规则,即第二阶段将为制定统一的规则确定共同点,该阶段将包含国内竞争法的融合。一旦这些统一的规则被采用,竞争合作的多边实施框架就将产生。该框架可以使用现存的双边协议作为模本,包括积极礼让。该框架的目标是向机密信息的自由交换迈进。最后,这种渐进的方式将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以处理因成员国不实施规则或不对实施的请求作出反应而引起的申诉。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不是审查竞争当局的决定,而是审查成员国是否遵守已达成的规则、原则和承诺。该多边框架并不要求国内关于竞争问题的司法裁决受制于WTO争端解决专家小组的审查。欧盟的计划不是建议用国际规则取代国内规则,而是寻求建立一个国际框架,通过该框架,每一成员国的规则都可以得到适用。[3]
为了实现这种渐进的方式,各国必须解决如何分享机密商业信息这一敏感问题。信息分享无疑有利于竞争当局,但也会引起一些风险。特别是,一商业组织将信息给予A当局,A当局的制裁不太严重,而该当局又将信息与B当局分享,B当局的制裁更严重或对该行为不允许,这时风险就会产生。现在,欧盟建议将信息分享纳入自愿承担的范畴,并与国内立法相一致。但是,这种权宜之计既不能解决机密信息的分享问题,也不能解决争端解决机构能否强制各国进行此种披露的问题。
欧盟当局认为WTO是谈判和制定多边竞争协议的最佳场所,这是由于WTO的成员具有普遍性,并且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关系密切。此外,乌拉圭回合所签订的GATT协议包含与竞争有关的规则。欧盟反对美国将OECD作为谈判和制定多边竞争协议的场所的建议,它认为OECD没有将许多发展中国家吸收为成员国,而且缺乏像WTO那样的争端解决机制。尽管UNCTAD是另一个可能的场所,但是该组织偏向发展中国家,因而无法得到发达国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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