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边竞争协议对反竞争行为的规制
WTO对于具有显著的贸易影响的反竞争行为应给予特别关注。这主要反映在当反竞争行为明显地对进入某一市场产生障碍(封锁效果)或主要针对出口贸易时。这些反竞争行为与WTO确保竞争机会的平等和避免贸易扭曲的目标有直接的联系,它们会对有关国家的消费者福利产生不利影响,并损害那些被剥夺了平等竞争机会的生产者母国的合法利益。这既是市场准入问题,也是竞争法问题。如果对贸易产生影响的反竞争行为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那么国家将主要依靠国内竞争法加以处理,但是国内竞争法在处理对贸易具有影响的反竞争行为方面存在缺陷;同时,对于跨国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目前各个层面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也不能根本地解决问题。因此,WTO框架下的多边竞争协议对具有贸易影响的反竞争措施进行规制是有必要的,无论是从贸易政策角度还是从竞争政策角度来看,这都具有重大意义。
从内容上看,多边竞争协议对具有国际贸易影响的反竞争措施规制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多边竞争协议应要求成员国承诺充分有效地实施其国内竞争法。许多纯粹国内性质的反竞争行为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因此,要求成员国确保国内竞争法充分有效地实施是规制具有国际贸易影响的反竞争措施的重要手段。
其次,多边竞争协议应对不同类型的反竞争行为加以规制:
(1)对横向限制协议的规制:核心卡特尔对国际贸易可以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而且各国的国内竞争法对核心卡特尔基本上采取禁止态度,因此,在制定多边竞争协议时各国在这一方面最可能达成一致。多边竞争协议应明确界定核心卡特尔,并优先关注在核心卡特尔方面建立共同的原则或规则,以便成员国能够将核心卡特尔作为对竞争法的严重违法行为加以惩处,并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确保竞争法的有效实施。对于核心卡特尔之外的横向限制协议,各国的国内竞争法一般采用合理法则,对多种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来评价横向限制协议的反竞争效果。由于这些横向限制协议也可能对市场准入产生阻碍作用,因此,多边竞争协议应要求成员国竞争当局在适用合理法则时,适当考虑横向限制协议对外国竞争者所产生的封锁效果。至于出口卡特尔,其对贸易的负面影响也是很明显的,如果多边竞争协议以全球利益为标准,理应要求成员国对出口卡特尔予以禁止。然而考虑到目前出口卡特尔为国内竞争法所许可,多边竞争协议可能不适宜要求出口卡特尔的母国承担惩处的义务,但至少可授权受到损害的成员国采取行动,以抵制出口卡特尔。这实际上类似于GATT/WTO框架下的反倾销协议处理倾销行为的方式。
(2)对纵向限制协议的规制:纵向限制协议产生复杂的促进竞争和反竞争的效果,它们还可以促进或阻碍外国竞争者的市场准入。只有当纵向协议具有封锁效果,对进入市场明显地产生障碍时,它们才应受到多边竞争协议的关注。各国对纵向限制协议(除固定转售价格、固定转售的最低价格外)一般都适用合理法则,评估其正负效应,最后再认定其是否违法。多边竞争协议应要求成员国竞争当局在适用合理法则以判断是否对纵向限制协议予以禁止时,适当考虑纵向限制协议对外国竞争者所产生的封锁效果。多边竞争协议还可以借鉴各国反垄断法的执法经验,进一步确定竞争当局在判断纵向协议是否具有封锁效果时应考虑的因素,如上游市场或下游市场的市场力量的存在、上游企业之间或下游企业之间的共谋、限制的累积效果、限制的持续时间、政府进入壁垒的作用和市场的总体结构(包括对外国贸易和投资的开放性),等等。确定这些因素将有利于竞争当局之间的国际合作以及减少竞争当局在处理具有国际影响的案件时就纵向协议的贸易影响作出决定所产生的不一致。
(3)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的某些措施可以排挤其他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因而具有封锁市场的效果。这些企业能够从事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并取得市场封锁效果的根本前提是它们占据市场优势地位。因此,多边竞争协议不仅应考虑在借鉴各国实施竞争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些滥用行为加以列举,而且还应考虑列举各国竞争当局在确定某一企业是否具有市场优势地位时所运用的标准和参考因素。
(4)对企业合并的规制:多边竞争协议首先应确保成员国竞争当局在审查跨国合并时适用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以防止成员国竞争当局人为地影响市场准入。其次,对于跨国合并受到几个竞争当局的审查而可能发生竞争当局作出相冲突的裁决的风险,由于目前建立国际反垄断当局的设想还太超前,因此,多边竞争协议应要求成员国承诺对跨国合并的审查时间予以限制,并确保国内竞争当局相互磋商,从而促使竞争当局之间进行适当的协调与合作,以解决跨国合并所引起的各种冲突。多边竞争协议还应考虑列举竞争当局评价合并的竞争效果所运用的标准及参考因素,这也有利于减少竞争当局对跨国合并的影响作出决定时所产生的不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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