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判例与学说判例是否为海商法的渊源,颇多争论。但在普通法系的国家中,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直至1966年,上议院发表声明,允许其在背离一项以前的判决是正当的时候,不遵循自己的先例。在我国,案件判决和裁定只是一个司法文书,而不是立法文书,应该说对其他案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不能认为是海商法的渊源。
四、判例与学说
判例是否为海商法的渊源,颇多争论。但在普通法系的国家中,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本案,还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判决的相同的或者相似的案件。当然,并不是任何法院的判决都可以成为“先例”得到遵循,而是根据法院的权威等级来划分的,即下级法院必须服从上级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原则上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在英国,上议院作为最高上诉审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强调必须遵循该院的先例。直至1966年,上议院发表声明,允许其在背离一项以前的判决是正当的时候,不遵循自己的先例。因此,在适用这些国家的法律时,除成文法外,还要注意其判例法的遵循和适用。
在我国,案件判决和裁定只是一个司法文书,而不是立法文书,应该说对其他案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不能认为是海商法的渊源。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案例对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所起的借鉴作用。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商海事的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是海商法的重要渊源。
在国际上,有人认为权威学者的学说及法理主张也是法的表现形式。而且,权威学者的学说也确实曾经成为法律渊源。但是在我国,权威学者的学说观点在上升为法律之前,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