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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船员雇佣的主要国际立法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海员应依照缔约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签订协议,以期保证主管机关的适当监督。(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2月,国际劳工组织的第94届国际海事劳工大会上,通过了海事劳工公约。

三、有关船员雇佣的主要国际立法

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十分重视维护船员在雇佣关系中的利益,其中国际劳工组织发挥了很大作用,先后主持通过了40余个相关国际公约,主要包括《1921年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20年船舶失踪或沉没解雇赔偿公约》、《1921年确定准许雇佣未成年人充任整理工或生火工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海上雇佣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1936年船舶工作时间及人员配备公约》、《1936年船舶所有人对海员疾病伤害或死亡应负责任公约》、《1936年海员疾病保险公约》、《1946年海员退休金公约》、《1946年船舶船员伙食公约》、《1949年海员休假公约》、《1949年船舶船员起居处所公约》、《1964年海员体格检查公约》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

(一)《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Seamen’s Article of Agreement)于1926年6月在国际劳工组织第9届全体大会上通过,并于1928年4月4日生效,当时的中国政府批准了该公约,1984年我国政府承认该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对象

公约适用于已在会员国登记的一切航海船舶及其所有人、船长和船员。公约不适用于军舰、非从事贸易的政府船舶、游乐船、印度帆船和渔船,登记总吨位不满100总吨或不足300立方米的船舶,以及从事国内运输的船舶或吨位低于在该公约通过时缔约国法律为特别管理航海贸易所规定的吨位限制的船舶。

2.协议条款的订立

海员协议条款,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与海员双方签订。缔约国法律应规定适当方法,给予海员及其顾问在签订协议之前审查协议条款的便利条件。海员应依照缔约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签订协议,以期保证主管机关的适当监督。

3.协议内容

协议应载明双方权利和义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海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2)订立协议的日期和地点;(3)海员从事服务的船舶名称;(4)如为缔约国法律所规定,应注明船员人数;(5)如能确定,应载明承担的航程;(6)海员担任的职务;(7)海员上船服务的时间和地点;(8)海员给养标准;(9)工资数额;(10)协议的终止及条件;(11)带薪休假;(12)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

4.协议的终止

航程、定期或无定期海员协议,如遇下列情况,应自然终止:(1)双方同意;(2)海员死亡;(3)船舶灭失或完全不适合航海;(4)缔约国或公约规定的其他原因。对于无定期海员协议,任一方当事人可在任一装卸港声明终止,但应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2月,国际劳工组织的第94届国际海事劳工大会上,通过了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该公约力图形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遵守的海事劳工权益保护标准,内容较为全面而细致,其中主要分五个部分:(1)船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2)船员就业条件,涉及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遣返、赔偿、职业技能发展等方面;(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5)遵守和执行。

【注释】

(1)船长的雇佣者不限于船舶所有人,还可能是船舶的经营人和光船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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