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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碰撞公约》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1910年碰撞公约》《1910年碰撞公约》,全称为《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10年碰撞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公约适用的范围公约适用于海船间或海船与内河船之间在任何水域发生的使船舶、船上财产、人身遭受损害引起赔偿的碰撞,但不适用于军事的船舰或专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一、《1910年碰撞公约》

《1910年碰撞公约》,全称为《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with Respect to Collisions,1910)。该公约是在国际海事委员会主持下于1910年9月23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届海洋法会议上签订的,并于1931年3月1日生效。它是有关船舶碰撞民事责任的最早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的主要成就在于:统一了当时英国和欧洲大陆沿海国家、北欧国家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过失责任的划分标准,并为以后各参加国或其他国家的国内法所接受,或者在实务中按该公约确定的过失比例制度处理过失碰撞责任问题。到目前为止,公约的参加者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该公约先后经过四次修订,但其基本精神、基本规则并未改变。

《1910年碰撞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公约适用的范围

公约适用于海船间或海船与内河船之间在任何水域发生的使船舶、船上财产、人身遭受损害引起赔偿的碰撞,但不适用于军事的船舰或专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所有当事船舶均属于公约缔约国所有的任何案件,以及国内法对此有所规定的情况下,公约的规定适用于全体利害关系人。公约的规定扩及于一船对另一船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不论这种损害是由于执行或不执行某项操纵还是不遵守规则所造成的,即使未发生碰撞也如此。

(二)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与确定

公约对船舶碰撞责任与损害赔偿承担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1)无过失碰撞责任。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出于不可抗力或碰撞原因不明造成的,其损害应由遭受损害者承担。(2)单方过失碰撞责任。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应由该过失船舶承担。(3)多方过失碰撞责任。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互有过失,各船应按其所犯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考虑到客观环境,不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程度,或者过失程度相等,应平均分担。船舶对财产的损害,由过失船舶按上述比例承担。即使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损害,也不负超过其过失比例的责任。对于人身伤亡的损害,各过失船舶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一船所付出的人身伤亡赔偿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该船舶所有人有权依各国内法的规定向其他过失船舶追偿超过部分。(4)引航员的过失责任。由于引航员的过失而发生碰撞,无论是服务性引航还是强制性引航,上述单方过失或多方过失责任均适用。(5)废除过失的法律推定。关于在碰撞责任方面的过失问题的一切法律推定均应废除。

(三)起诉权与时效期限

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损害赔偿起诉权不得以提出海事报告或履行其他特殊手续为条件。起诉权的时效期限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对第三人人身伤亡负连带责任的一过失船舶向其他过失船舶进行追偿的起诉权,须自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碰撞中的救助责任

碰撞事故发生后,相碰撞船舶的船长在不致对其船舶和人员、旅客造成严重危险的情况下,必须对另一船舶、船员、旅客施救。各相碰船舶的船长必须尽可能将其船名、船籍港、出发港、目的港通知对方。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违反这种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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