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难救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海难救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公平、合理时,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变更。
(一)救助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根据《海商法》第177条规定,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1.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应当以应有的谨慎,采取一切通常的或当时情形允许的合理措施进行救助,发挥通常的合理的技术与技能,以应有的高度责任心和最大努力进行救助,尽量挽救和减少遇险财产的损失,避免对第三人造成损失。在救助中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救助作业成为必要或更加困难,或造成被救助方更大损失,则丧失或减少救助报酬。
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救助方同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防止被救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损害。
3.寻求其他救助方救助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方根据当时情形,判定不能使遇险财产获救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获救,或为避免遇险财产遭受更大损失,需其他救助方援助救助,增加救助人时,应主动寻找其他救助人参加或协助救助。在自己无力救助时,交由其他救助人救助。被救方依当时情形判定需增加救助人时,只要其提出的增加要求是合理的,救助方应接受此项要求,并配合其他救助方救助。
4.在安全地点如实移交获救财产
救助方应将已获救的财产送至安全地点,并如实向被救助方交付已获救的财产,救助人不得对获救的财产有任何隐瞒。救助人隐匿获救财产的,丧失其救助报酬请求权,或应减少其救助报酬数额。
(二)被救助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根据《海商法》第178条的规定,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1.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被救助方在救助方实施救助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可能的措施,尽力对救助方的救助予以配合协助。通力合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有利于救助的被救船舶及其他财产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救助方;(2)允许救助方合理无偿地使用被救船舶或其他财产上的设备、设施、物料;(3)无偿提供必要的人员参加救助方的救助,救助方在救助遇险船舶时可以直接使用该船的船员;(4)被救助方的人员听从救助方的指挥和安排。
2.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被救助方在船舶或其他财产遇险时或在配合救助方的过程中,应采取通常合理的在当时情况所允许的一切措施,防止和减少被救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损害。
3.及时接受获救财产
救助方将获救财产已运至安全地点,并合理地要求被救助方接受获救财产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不得不合理地延迟。因不合理延迟致使获救财产损坏、丢失或其他进一步损失的,由被救助方负责,且不影响救助方获取救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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