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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理论渊源与价值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刑事和解的理论渊源与价值(一)刑事和解的理论渊源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其基本含义是指“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帮助,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笔者同意刑事和解起源于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观点。需要提出的是,刑事和解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从全局而言是如此,从局部而言并不一定。

一、刑事和解的理论渊源与价值

(一)刑事和解的理论渊源

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其基本含义是指“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帮助,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2)一般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渊源是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程序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的一次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尝试方案,加害人通过与被害人会面,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因为这种制度使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社会关系得以恢复和重建而被称为恢复性司法。也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最早产生于中国,一是“中国博大精深的和合思想就蕴涵了和谐司法的理念,在内涵上更加全面和科学”;(3)二是“1941年7月21日陕甘宁边区延安地方法院判决书第10号的一个案例”,(4)也能证明刑事和解起源于中国。

笔者同意刑事和解起源于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观点。因为中国传统的和合思想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和运用是全方位的,是一种民族文化特征而不是司法特征。陕甘宁边区延安的案例,是在特定战争环境下的个案,既不具备成为一种司法理念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事实上也没有成为一种司法理念。不过,传统文化中的和合思想不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民族心理渊源,也是刑事和解的传统文化基因,使当前对刑事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具有坚实的社会土壤。

(二)刑事和解的价值

刑事和解的价值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恢复正义,使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二是化解矛盾,使加害人与被害人重归和谐;三是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使司法资源优化配置。需要提出的是,刑事和解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从全局而言是如此,从局部而言并不一定。因为刑事和解将大大增强和解主持人(机关)的工作量,影响和解主持人(机关)启动刑事和解的主动性、积极性,这一点后面还将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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