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机关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之若干对策
如前述,依靠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其优点和缺点都十分明显。我们在对行政机关如何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提出对策时,应当充分发挥其优点,同时对其缺点进行有效克服。《物权法》第42条规定制定的背景是:随着我国城市开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当前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城乡居民房屋的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社会矛盾很容易激化。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是否使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和物权法是否应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等问题曾引起了广泛争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以及专家反复研究,一致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具体界定,还是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作出具体规定较为切合实际。(11)强化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的保护是《物权法》颁布的重大意义之一,在《物权法》对公共利益尚未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措施促使行政机关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一是我国要加快制定涉及财产征收的法律法规,为行政机关在征收财产过程中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合法运用行政权提供更多更具体的法律规定,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时,要坚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同时对行政机关在财产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进行查处,对触犯刑法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防止行政机关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损害公共利益之实。
二是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使其制定的行政决策真正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在作出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决定之前,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充分的研究调查工作。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总之,行政机关在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财产征收时,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三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财产征收的行政决策后,应注意协调被征收者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一方面,行政机关要坚决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监督、督促财产征收方向财产被征收方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对于财产被征收方在财产被征收后出现的生活困难,要积极运用行政管理职能帮助其解决困难,充分体现“依法行政,有情操作”的化解社会纠纷的工作理念。总之,行政机关应当坚持这样的认识: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个人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作出让步,但绝不是忽视个人利益,而是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将个人利益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以上所述是笔者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对行政机关如何维护公共利益提出的一点想法。《物权法》尽管是一部重要的私法,但对于行政机关如何合法运用行政权仍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言,《物权法》就是要迫使政府依法行政,相信它的正式施行会对行政机关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注释】
(1)胡太荣、武芳,武汉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2)应松年:《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主要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4)胡建淼等:《公共利益的法理之维》,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5)朱新力、黄金富:《论公共利益》,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6)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页。
(8)冯果、万江:《求经世之道思济民之法——经济法之整体利益观诠释》,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
(9)[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7页。
(10)[英]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页。
(11)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权威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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