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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中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善意取得中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在有偿交易的前提下,原权利人丧失了物的所有权,第三人因善意取得获得了不动产物权,但其须向无权处分人支付对价。故原权利人可以追究无权处分人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或依不当得利规定来寻求救济。其中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违约责任的适用必须以无权处分人和原权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如房屋所有权保留买卖。

四、善意取得中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

在有偿交易的前提下,原权利人丧失了物的所有权,第三人因善意取得获得了不动产物权,但其须向无权处分人支付对价。故原权利人可以追究无权处分人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或依不当得利规定来寻求救济。其中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违约责任的适用必须以无权处分人和原权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如房屋所有权保留买卖。第二,在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时,要区分无权处分人的善意与否,当为善意时,不当得利的返还仅依现存的受益为依据。另外,依不当得利的本意,返还的应为所受之利益,故在买卖情形,所返还的应是自受让人处取得的价金,而无论该价金与市场价格有何差异。第三,原权利人的这几种请求权存在竞和的情况,可以选择使用,也可并用。比如,当交易价款低于市价时,可先依不当得利要求价款的返还,不足部分仍可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行政机关存在过错,且已因该错误登记致不动产权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亦可要求登记机关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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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宛良军,江汉区法院。

(2)杨立新:《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9期,第4页。

(3)如魏振瀛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核心教材《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40页就明确提出“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

(4)《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2项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不属于让与人者视为非善意者。”此系采善意消极观念说。日本民法典第192条所谓的善意无过失,学者也多将其解释为善意的消极观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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