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谐是法的价值目标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以来,人类就对自身的存在状态进行了积极的思索,并提出了“法”与“和谐”的观念。世界上大多数文化都把和谐作为万物存在的基础和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并非常重视法的和谐价值。
在我国,有关和谐的探讨,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左传·襄》曰:“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在中国古代思想家思想中,和谐是自然与人类社会存在的方式,也是宇宙万物最终的根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应该是和谐、和睦的。在儒家观念中,人是有群体需要、有伦理道德的个体,每个人都是他所属的社会关系的派生物,他的命运与群体密切相关。为此,《论语》中提出了“和为贵”的思想,并以此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所谓“和”,就是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个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在这种思想下,要求人们忠君、信友、敬老、怀幼。做人应该敬人爱人,先人后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时也要求统治者爱民、惠民,施行仁政。
为了达到“和”的目的,儒家提出了一个“礼”的观念,要用礼的规范对人们进行约束和教化。“礼”也因此成为中国上古法律的组成部分之一,所谓“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周礼·礼运》给我们描绘了一个理想中的礼制社会美妙图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不作。故外户不闭,是为大同”。自此,这一大同的理想和观念成为历代思想家和历代法律所追求和探索的目标。
与主张“礼”的儒家不同,中国古代法家主张以“法”治天下。“法”在中国古代为“灋”,《说文解字》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字面上看,法的首要意义是公平和正义。其次,法的意思是受天道维护的社会规则。尽管法家与儒家对于法律认识出发点有所不同,但他们所追求的目标却是一致的。“法”是怎样发生作用呢?《管子·七法》云:“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在这里,所谓“法”与儒家的礼一样,也是一个社会准则。在法家看来,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只是一种治国手段。《商君书》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通过“以刑去刑”的手段,达到天下无刑的目的。所以法的价值在于帮助人们解决纠纷,即所谓“定纷止争”,营造安宁的社会环境。
在我国,有一个“无法无天”的传统概念,意思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或没有执行法律的机构,那么人们就会肆意妄为,社会秩序就会混乱。在这里“天”指天道,代表的是最全面、最理想的社会秩序。法来自于天,同时又维护“天”这一根本秩序。类似的思想在西方文化中也时有所见。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曾说:整个天是一个和谐。此后,柏拉图也表示世界一切事物都会从“无秩序变成有秩序”。在柏拉图的理想王国中,人们各守其德,各司其责,秩序井然。为了实现他的“理想国”,柏拉图曾把希望寄托在“哲学王”身上,不过随着他思索的深入,他越来越认识到法律在构建理想国度中的重要性。在其晚年所著的《法律篇》中,柏拉图把法治视为一个国家是否具有正常政体的前提。在他看来,制定和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神圣宙斯,“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2)法律对于和谐社会的价值在中世纪神学主义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里也得到了体现,他说:法是一种规则和尺度,“法律”不外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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