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的概念、性质和内容
股份的概念源于股东对公司资本的出资。有些国家不分公司的种类,凡股东的出资均谓之为股份,(3)有些国家则仅以股份称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谓之为股东的出资额。(4)这里为了讨论的简便,我们取股份的狭义,仅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出资为例来讨论本章所涉及的股份法律适用问题,但从中得出的结论并不影响对于广义公司股份的适用。现代公司为典型的资合公司,在其设立之初即股份的原始取得时,股东负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传统意义上,公司所集聚的总的资本以一定数量划分成抽象、均一的份额,股份成为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5)虽然现在由于无额面股份的存在而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股份与公司资本的直接对应关系,但股份仍不失为公司资本相应均一份额的数量投射。(6)正是在与公司资本均一份额的数量联系上股份的交换价值得以体现,在确定股份转让的价格时通常参考的便是公司资本均一份额的市场价格。
股份概念的另一个层面则是股份所表彰的股东地位(或者说是股东权)。一般而言,股份的持有者即为股东,享有公司股东之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股东权)。有关股份和股东权之关系,学者间不无争论,但如果从股份的双重含义出发,可以认为股份和股东权之间实为同质的一体概念,只存在视角的不同,无所谓支配和从属的关系。(7)事实上,以股份的概念与股东地位相联系并由此引出股东权,这其中便暗含了对股份性质的界定,即以学界的通说——社员权说来说明股份的意义或性质。
社员权说认为股份的本质在于表现股份公司成员(股东)的地位,股东根据股份,对公司具有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权利的同时,负有出资义务。(8)社员权说最初由德国学者Renaud所倡导,主张从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东为社员的社团法人的角度考察股份及股东权利,由此得出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是一种既非物权又非债权的特殊权利,并将股东权确认为“单一的权利”。(9)之后德国学者Pregelsberger继而进一步区分股东社员权的内容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认为共益权是为实现全体利益而给予社员的权利,自益权则是为满足个人利益所赋予社员的权利,二者性质迥异而无法共容于“单一的权利”。但这种割裂的二分法又为后世学者所抛弃,转而以社员资格作为基础性的法律关系,将社员权作为社员地位的题中之意,社员权中的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从而也就融为一体。这样,无论是共益权还是自益权均基于社员资格而取得。(10)社员权说历经演变,目前成为大陆法系解释公司股份性质的通说。(11)
既然股份在性质上为股东的地位,那为何不就以股东地位表述之而非要另订股份这一术语?从性质上说,股份与其他形式的公司成员地位基本相同,却也存在一个重要区别,即股份是作为均一化的比例形式出现,而其他如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中股东的出资额则多少不一,股份的特征由此也与出资额迥然不同。之所以如此,其核心要义在于便利股份的流通。因此,股份就其性质而言应理解为股东地位的单位。股份公司把股东的地位划分成均一的比例单位,就使股东地位的移转具有了可量化的标准,从而更加有利于公众对股份公司的投资参与。不仅如此,股份的同一性和可计量性的特性使股份的证券化成为可能,表彰股份的股票于是大兴其道,作为股份移转的载体成为交易的对象,这反过来极大地促进了公司股份的流通。而且,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得以简化,股份公司中各个股东所持地位即为各自持有的股份数额。(12)
股份既为股东之地位,则股东因此对公司而享有的各种权利也于是构成股份的具体内容。前已提及,传统的社员权说把股份之内容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大类。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目的的权利,(13)而自益权则指的是股东以得到盈余分配为目的的权利。(14)然而这种划分多是一种学理上的界定,各国公司法立法中一般并未采此立场,通例只是把各具体的股东权利分散规定于相应的章节中。(15)事实上,自益权和共益权之间也很难划清各自的界限。并且,二者的性质也并非完全不同,从其源流上看,共益权也是基于股份而分支出来的权利,也是为股东自身利益的权利,故也有学者建议放弃这种无益的分类。(16)但总的来说,股份中的具体权利包括两方面:其一为财产性权利,主要有股利分配权,公司终止时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以及股份转让、抵押和继承的权利等;其二为参与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性质的权利,主要有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纪录和财会报表的权利、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选举或者罢免公司机关的主要成员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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