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间接持有体制中的典型流程(43)
一个成立于悉尼的澳大利亚公司在间接持有制下拥有某伊利诺依州公司的50万股股份。该伊利诺依州公司成立于美国的伊利诺依州,一共发行了500万股股票。所有的股票由成立于纽约并在该地具有主要营业地的DTC所持有。DTC在其纽约的保管库里保存着代表伊利诺依公司股份的实物股票证书。伊利诺依公司的股东名册则保存于位于新泽西州的NJ注册处。DTS的指定人——CEDE&CO作为伊利诺依公司500万股份的登记所有人记载于该股东名册上。澳大利亚投资者有关伊利诺依公司50万股股份的所有权则反映在其证券中间人——一个位于巴黎的法国银行账户中的“澳大利亚投资者”为名的账户名下。相应地,该法国银行有关澳大利亚投资者所持有的伊利诺依公司的股份,连同该法国银行的其他客户的证券利益,均记载于某个欧洲ICSD账户中“法国银行综合客户账户”的名下。包括澳大利亚投资者在内,法国银行为其所有客户所持有的伊利诺依公司的股票总共为120万股。该欧洲ICSD所持有的法国银行有关伊利诺依公司股份之利益,连同该欧洲ICSD中其他参与者的证券利益,又记载于该ICSD位于美国洛杉矶加州的分托管处账户中“欧洲ICSD综合客户账户”的名下。总而言之,该欧洲ICSD所持有的伊利诺依公司的股份为250万股。依此类推,加州分托管处在DTC的账户上开设“加州分托管处综合账户”,所持有的相应欧洲ICSD有关伊利诺依公司的证券利益和加州分托管处其他客户的证券利益均记载于该综合账户名下。加州分托管处所持有的伊利诺依公司股份总共为300万股。
在此间接持有制中,每层证券中间人都是在替代性的共有基础上持有证券利益,也就是说,证券账户所有者不享有上一层证券中间人所持有的任何特定证券之利益。故此,法国银行的证券托管协议中规定,澳大利亚投资者以及该法国银行的其他客户无权拥有法国银行在欧洲ICSD开设的“法国银行综合客户账户”中名下所持有的任何特定之证券。类似地,欧洲ICSD的账户持有者无权拥有欧洲ICSD在分托管处或其他中央存托机构账户中所持有的任何特定证券。在此情况下,如果澳大利亚投资者就其伊利诺依公司的证券利益质押融资,尽管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由英国法作为该证券质押合同的准据法,但贷款人(质权人)须事先明确满足何种条件才能确保该贷款人得到优于任何第三人的担保利益。为权衡此问题,贷款人(质权人)须明确该交易的权益方面受何地之法律的支配。在前例中,可供选择的准据法包括:
(1)伊利诺依州的法律,其为证券发行人成立地法;
(2)新泽西州的法律,其为证券名册所在地法;
(3)纽约州的法律,其为证券证书保管地法;
(4)纽约州法律,其为CSD所在地法;
(5)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其为欧洲ICSD的分托管处所在地法;
(6)该欧洲ICSD所在地的法律;
(7)法国法,其为澳大利亚投资者的证券中间人所在地法;
(8)英国法,质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9)英国法,质权人所在地法;
(10)澳大利亚法,债务人(出质人)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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