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管辖权的挑战
1.网络对地域性的消弭
传统管辖权的诸项原则基本是以地域性为理论基础的,这一点与国家主权的边界限制暗相吻合。(77)而对于互联网这个消弭地域界限的另类空间,传统的管辖权原则很难直接予以适用。比如说网站,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只要能够上网就可以登录其上,而且通过超链接,无论何地的网站彼此之间也可以相联系。一个网站上的信息完全可以用超链接的方式为另一个网站上的浏览者所获得,(78)换句话说,互联网上的信息是自由流动的,就好像海纳百川,难以区分出每一滴水的来源。无论是信息接受者还是信息提供者,其计算机的实际所在地也与信息的获得与否关系不大,甚至网站地址与其事实所在地也没有必然的联系。(79)
其二,互联网上的信息在计算机之间的传播途径也是不同的,有些信息可能要经过位于不同国家多个网站,而这一过程却难以为人所洞悉。许多信息包括交换通信协议还可以把传播的信息细分成更小的信息包,分别传向目的地,再由接收该信息的计算机自动转换成原先的信息。(80)举个例子来说:比如一封从中国发向英国的Email信息包,在互联网上传输时会分解成几个小信息包,有可能其中的一个小信息包通过电话线经过好几个国家,又经由通信卫星的中转到达英国,而另一个小信息包却可能通过欧亚之间的光缆直接到达目的地。虽然小信息包的到达时间可能是不一样的,但以毫微秒为单位的网上传输速度来看,这简直没什么区别。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网络主要是一种被动系统,只有用户使用互联网,网上的交流才可能发生。也就是说,网上的信息或服务是由用户自主选择的,网上内容提供者和网上服务提供者事先是无法预料到会有哪些国家的用户能够得到这些信息。更何况由于网站间的相互链接,即便是仅以某个地区或国家居民为目标对象的网站也无法完全排除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用户获得信息,或是以匿名的方式接收该网站上的服务。
互联网打破国家疆域界限的事实已经预示着以往管辖权理论在网络时代的局限,试图寻求网络与电话或是其他媒介的相似点,从而类推适用固有的管辖权原则恐怕难以适应网络的本质和发展。(81)电子商务中新近出现的“博特”技术(Bot Technology)就充分反映了这一点。所谓“博特”(Bot),是英文“robot”的缩写,意思是指一种人工智能装置,它通过编程能够把用户的有关目标、偏好、选择等大量信息设定并存储起来。(82)在网络环境中,Bot便成了其用户的“网络代理人”,它们自由流动,无需任何人的外在作用,仅仅援用其自身的人工智能就可以在彼此之间进行各种各样的商务和技术“交易”。Bot的出现完全改变了互联网上的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形式,可以预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交易在不久的未来将演变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虚拟交易(Virtual Transactions)。(83)反观传统的商务甚至是早期的电子商务中,卖方和买方之间的相互交流仍不可或缺,仍然可以借助买卖双方的实际有形存在确定交易的发生地。而在未来的电子商务中,诸如Bot之类的“网络代理人”的出现,交易将超越任何有形的地点,完完全全地发生在虚拟空间中(in the Virtual World),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的物理存在对确定交易的发生地都没有实际的意义。这种情形下,仅仅靠类推传统的管辖权原则又怎能合理地确立网络管辖权呢?因此,我们应具体分析网络环境的特点,有必要重新考虑一种新的、非地域化的网上管辖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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