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际劳动合同的界定
国际劳动合同,又称为跨国劳动合同,从国内法的角度看,也称为涉外劳动合同。广义上,它通常是指劳动合同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国外发生联系的合同。[4]例如捷克即采此三要素说。[5]但是在一些合同关系中,即使没有涉外因素,当涉及内外国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时,也可认定其为国际合同。[6]因此,判断一个合同是否为涉外合同,除了三要素涉外,还可以看是否涉及外国法律的适用问题。只要涉及内外国法律的选择适用,即可认定其为国际合同。例如1980年《欧共体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以下简称1980年《罗马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法律选择的、任何情况下的合同债务,无论其所指向的是成员国法律还是非成员国法律,公约都予适用。[7]因此,国际合同可以是否涉及不同国家法律选择作为判断标准。欧洲大多数国家认为,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缔结的劳动合同,涉及一个以上法院管辖权并且涉及一个以上法律制度适用时,是国际私法需要解决的问题。[8]
因此,广义上国际劳动合同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法律关系三要素及其他涉及外国法选择的因素。从具体情况看,它不但要考虑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和惯常居所,甚至在设有办公处的成员国度过大部分工作时间的事实,还应考虑合同缔结地、履行地等事实因素,以及劳动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总部所在地、雇员履行合同后回归之地、居所地、现金支付地等综合因素。[9]总之,只要涉及不同国家劳动法选择适用的劳动合同,我们均可认其为国际劳动合同。
还有一种狭义的观点认为,国际劳动合同是在一国缔结而在另一国履行的劳动合同,而不管当事人的国籍或法律居所。因此履行地成为合同具有国际性的决定因素。例如,希腊法律规定,当劳动关系成为一个以上国家劳动法的客体时,就产生国际劳动私法问题。此时,合同签订地不同于合同履行地。个人劳动合同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利益。希腊认为,外国工人缔结的合同常常产生一些特别问题:(1)哪一国法律适用于劳动关系的私法部分?(2)国家公法的适用地区和人员,劳动公法是否适用于其海外居民的劳动关系?因此希腊法律规定,选择法律的最决定性因素是雇用工人的企业所在地。但是,当同一个人被其雇主派往不同国家履行义务时(合同在一个以上地方履行时),合同签订地就作为准据法的标准。[10]但是此狭义概念很少为司法机构采纳。[11]无论如何,目前关于国际劳动合同的界定,尚无统一的理论,对该问题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
本书采广义的观点。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之间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特别是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增长,资金、劳动、技术与商品等生产要素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资源,并且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理化配置。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国外投资,使用外国劳动力进行生产,并且将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需要考虑法律选择的国际劳动合同越来越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劳动合同涉及更广泛的内容。
因此,依据广义的国际劳动合同的观点,国际劳动合同可以依据国籍或住所等广泛的因素来决定,只要有涉外因素(例如,工人是移民、依合同在国外工作或者在他的国籍国或惯常居所国以外工作或者雇主是外国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等),就会有问题产生,即哪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劳动合同或者合同的特定方面?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不只出现在需要法官或律师参与的诉讼案件中,它同派遣工人到国外工作的企业、有外国分支机构或从事外国劳动的企业也息息相关,同这些企业中的工人代表、组织工作安排或谈判的工会、劳动监察服务机构及其他劳动法强制实施机构以及相关工人也都有一定关系。[12]因此,国际劳动合同的界定可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并以涉及内外国法律的选择适用作为一种补充的工具,广义的观点更符合当前国际劳动关系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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