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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及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相互歧异的观点。公约将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纳入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内。

二、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及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相互歧异的观点。一是美国属地主义的观点,二是欧洲冲突法的观点。

1.美国属地主义的观点

美国冲突法学者倾向于将雇佣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简单地视为一般合同的法律冲突问题。唯一提倡对雇佣合同及有关事项在实体上单独对待的是艾伦茨威格。虽然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包含一个关于服务履行的特殊规范,但是该规范既适用于明确的雇佣合同,也适用于独立缔约人间缔结的合同。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律冲突的案例在美国不太丰富,而且主要涉及经理或职业性的高级雇员,涉及体力劳动者的很少。但是,这并非说美国劳动立法中不存在典型的案例。只是由于诸多原因,尤其是由于美国的方法论,常认为劳动事务涉及行政法和行政代理机构,因此仅将这些视为美国国内法中的国际事务方面问题,而不将其作为冲突法问题对待。因而经常注重实体规则及由此作出的判决结论,而不重视一般的冲突法原则。还有一个原因是学者对该问题缺少真正的广泛的重视和研究。他们认为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冲突法革命是方法论的革命,而不是规范特殊类型案例的规则的发展。尽管在实践中学者常争论这些规则,但其对冲突法工具的运用,如定性、反致等非常有限。美国高级法院和国家关系委员会倾向于适用立法的地理范围来解决国际劳动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即仅仅考虑劳动法及规范的领土适用问题,而不是通过传统的冲突规则来解决争议。该方法在法国体现为直接适用的法。尽管美国在劳动问题上也常考虑政府利益的分析,并常以此类案例论证政府利益分析说,但是柯里认为,在大多数劳动雇佣案例中,其他国家的利益可以忽视。法院地美国的利益是必须予以考虑的。因而美国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坚持属地主义的观点,主要从考虑美国劳动法的域外效力问题角度为出发点,以劳动法的地理范围来面对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冲突。

因此,国际劳动关系很少受到美国冲突法学者的关注。但仍有不少美国学者认为,随着投资多元化的发展,劳动关系中法律冲突解决的意义比实际认为的更重要。他们认为,20世纪60年代美国冲突法革命,实际上很大程度归功于劳动案例的发展。但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和相互依赖,美国最终也会关注其他国家的劳动法。

2.欧洲的冲突法方法

欧洲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以1980年《罗马公约》为基础确立起来。同时欧盟有关指令及判例法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规则确立了根据国际私法规范解决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罗马公约》第3条、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据此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雇佣合同的法律。法律选择不可能具有剥夺雇员在没有选择时强制性法律规则对雇员保护的效力,在没有选择时,应适用的法律通常是雇员惯常履行完成合同的工作地的法律,即使他可能暂时受雇于另一国。如果他没有在任何一个国家习惯性地完成工作,应适用的法律将是他受雇用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但如果从总的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家的法律有更密切的联系,上述规则均不适用,而该国法律则予以适用。

1980年《罗马公约》奠定了欧洲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总体框架,是欧洲各国解决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公约将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纳入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内。作为一种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罗马公约》仍首先以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为出发点,即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但这种选择的自由大打折扣,当事人选择法律受到工作履行地的强制规则、最密切联系地的规则、法院地强制规则及保护工人的强制性规定的多重限制。各主权国家也有权制定涉及公共秩序和劳动保障的法律,它们要求适用于实施国领域内的所有人或事,公共秩序具有国家主权的意志,一国有权在其领域内拒绝适用违反国家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的法律。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非常不确定性的特征。

除此之外,欧洲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统一实体规范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欧盟制定了许多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实体规则,如1618/68规范规定工人的自由移动(纳入《欧共体条约》第39条),确立了成员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的1408/71规范和574/72规范(《欧共体条约》第42条),关于雇员退休金权利保护的98/49/EC和欧洲工会的94/45指令,91/533雇主告知雇员在另一国工作的条件的义务等。这些实体规范适用于欧盟内广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当然也是合同法律适用中必须考虑的。但是这些范围内的事项是否也可通过冲突规范来解决,欧共体条约及相关规定并未说明。但其从实体法角度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欧盟广泛丰富的实体规范成为欧洲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因此在劳动合同中,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或根据合同情况不能推定当事人意向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但无论如何应适用的法律不能与工作履行地及法院地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尽管劳动关系的性质有其特殊性,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各异,但当前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仍是解决其法律冲突的、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的一种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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