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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论与分割论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7]在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也同样涉及分割论与统一论的问题。例如秘鲁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特别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反对分割,其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必须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避免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导致的分割”。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全部合同或仅适用于部分合同的法律。但在分割时,确定合同关系特定方面的法律可能产生困难。

一、统一论与分割论

在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统一论与分割论之争由来已久,早在法则区别说时代,巴托鲁斯就主张对合同的不同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对合同的形式及实质有效性,适用缔约地法;对当事人的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即当事人原属城邦的法则)等。后来许多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接受了这种分割的方法,只是其具体的做法存在着差异。1875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Hunt在Scudder v.Union National Bank of Chicago一案中认为,合同的订立、解释和效力问题受缔约地法支配,合同的履行受履行地法支配。此后,分割法便成为美国判例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并被美国法学会编纂的两次《冲突法重述》(1934年和1971年)所采纳。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对合同的法律适用也采取分割的方法并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它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实质内容、合同的订立以及代理合同等分别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至于不同种类和不同性质的合同,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都加以区别,采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尤其是随着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干预不断加强以及合同种类和性质愈益呈现出复杂的情况,那种对一切合同都采用一个冲突规范的做法越来越受到强烈的冲击。[87]在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也同样涉及分割论与统一论的问题。

对劳动合同的各方面是否允许分割,应允许什么程度的分割?如果允许分割,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待遇、工作终止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各方面,是否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88]更重要的是,在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常常涉及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问题,当准据法与法院地法或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地法不一致时,有关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是否代表法律适用上的分割,即以法律性质的不同进行分割?一般问题是否适用准据法规定,特定涉及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是否适用不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无疑,一项合同无论从经济意义还是从法律意义来看都应是一个整体,因而其成立、履行、解释和解除等都应受一项法律支配。正如戴西和莫里斯指出,“同一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所有方面”,“同一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所有义务”。戚希尔和诺斯也说:法院没有恰当的理由不会轻易地把一项合同分割。因此可以说,在所有的案件中,都存在一个支配合同的成立和实质要件等主要问题的法律制度。这样可以保证合同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来讲,他们也可能不希望把一项合同分割为若干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从而增加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89]所以,原则上说,合同的准据法应该只有一个,劳动合同应适用一个统一的准据法,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待遇等通常是合同内容的具体方面,一般不需分割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即劳动合同准据法统一适用于合同的这些具体方面。因为对劳动合同各方面无限分割,会导致国际劳动关系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往往不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和当事人权益的有效维护。例如秘鲁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特别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反对分割,其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必须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避免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导致的分割”。为了达到法律适用统一的目的,秘鲁还对履行地的确认制定了一些硬性的规定,如合同必须只在一国履行、合同执行后履行地法不得改变等。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罗马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全部合同或仅适用于部分合同的法律。由此可见,从原则上看,当事人在行使自由选择权时,是可以分割选择的,如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工作条件、解雇等各方面分别选择不同的法律。在Vita Foods案中,英国枢密院认为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由,包含选择两个以上法律制度的自由,不同的法律支配其法律关系的不同部分。[90]可见《罗马公约》允许分割,认为分割是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一种自由。在《罗马公约》生效之前,巴黎上诉法院在Wutig v.International Harvester Corporation案中已经承认了当事人的分割。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即使雇佣合同的其他方面由准据法支配(明显为Illinois法),但雇员在解雇中的权利,根据雇员的选择,应适用法国法。但在分割时,确定合同关系特定方面的法律可能产生困难。例如在Black Clawson International Ltd.v.Papierwerkel案中,当事人针对不同国家仲裁机构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引起了长达15年、9次申诉的旷日持久的争论。在ISS Machinery Services Ltd.v.Aeolian Shipping SA案中,法院在本诉中根据合同选择适用日本法,但在被告反诉中适用英国法,引起了很多争议。[91]因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使分割受到一定限制。

因此,在劳动合同的准据法中,常常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等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前者通常是当事人的属人法,后者通常是缔结地法。[92]但该两个领域的分割也会涉及强制性规范的问题,如关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除了依属人法决定外,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最低年龄的规定,也应为有关国家所遵守。对于强制性规范与劳动合同准据法是否能分割适用,《罗马公约》及关于公约的《拉迦德报告》对此作了明确说明[93],即合同准据法所属国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是与准据法一致的。但如果适用非合同准据法所属的另一国强制性规范,或当准据法为外国法时适用法院地国强制性规范,准据法与另一国强制性规范是否可以同时适用,这是劳动合同中强制性规范适用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有限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之间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注意不同种类和不同性质合同之间的差异,有助于适当地调整具体的合同关系和处理合同具体方面的问题,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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