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劳工标准的作用及影响评述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数目众多,内容繁杂,不易适应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的具体条件,难以获得会员国的普遍采纳,只有少数几个公约获得100多个国家批准。它们的内容涉及劳工法和社会政策的许多方面,如基本人权(自由结社、废除强迫劳动、消灭歧视等)、就业问题、工作条件、社会政策、社会保障、产业关系、女工与童工的保护、特殊类别工人的工作条件。这些劳工标准的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劳工权利,其总趋势是范围日益扩大,不论涉及的问题还是适用的有关人员的类别都更广泛,有些已超越传统的劳工法领域,不仅包括劳动权利,也包括更加宽泛的经济和政治权利等社会权利。而且公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保障,事实上很难严格执行。而且,并不能被各成员国接受和实施。[112]因此,在实践中,各国寻求国际劳工标准解决劳动争端并不多见,甚至认为国内立法通常比国际法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尽管如此,虽然国际劳工标准在国内法院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些标准确立的准则和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仍具有指导和帮助作用。例如,在匈牙利,1991年高级法院根据第87号公约精神,规定工人委员会享有工会的权利,因为它们是为加强和保卫工人利益而确立的工人组织。在芬兰,国际标准常被视为劳动法律原则,其意义大小依具体情况而定。在挪威,在涉及求职者权利的宗教信仰争议的案例中,引用了第111号国际劳工公约。斯洛文尼亚法院声称,他们正在为适用国际标准作准备,法官正在学习有关国际实践。
因此,无论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采何种理论,实践中常常有许多适用国际劳工标准的案例。这些案例,在普通法系国家,作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对今后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外国司法机关或有关机构的判决,包括ILO监察机构的裁判,也起一定的作用。在其他情况下,各国法院及ILO监察机构适用国际劳工标准的实践,对各国劳动法的完善和劳动权利保护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但是以色列却具有不同的实践,国内劳动法院判决经常引用其他国家劳动法院的判决,特别是在没有国内法规或先例的情况下,或者以色列希望将以色列法和其他国家法律进行比较的情况下,其他国家劳动法院判决受到了很大的关注和重视。以色列法院经常毫不为难地表明,其对某一新事物的判决,与其他国家法院作出的相同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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