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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畴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及各国法律传统的差异,各国对劳动合同采民法性质或劳动法性质有不同的做法,但意思自治依然是多数国家采用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中的意思自治,是一种有别于民法但与劳动法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劳动法强制规则的考虑,共同构成了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特征。

第一节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劳动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中的意思自治,更是一个复杂且在实践中难以回避的问题。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及各国法律传统的差异,各国对劳动合同采民法性质或劳动法性质有不同的做法,但意思自治依然是多数国家采用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然而,由于劳动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其法律理念在相当程度上须体现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劳动合同看做一种民法上的私合同,完全脱离劳动法的规制;但是也不能将其完全割离民法的私法自治,全然抛弃意思自治原则。劳动合同中的意思自治,是一种有别于民法但与劳动法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劳动法强制规则的考虑,共同构成了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特征。

因此,虽然学者们常常提出了许多理由来说明,当事人进行法律选择可能不适合于雇佣关系。例如,当事人谈判力量不平等,特别是雇佣合同常以标准合同形式出现,由雇主准备,不存在真正的共同选择;选择法律影响雇员所工作的企业内部对雇员的统一待遇要求;在从社团(法人)到福利国家的广大范围内,雇佣关系是一个“立法秩序”利益大大超过支持“私人秩序”的领域等。即使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事人选择法律应更多地将其限定在一定范围的雇员中,例如经理和技术员,他们具有独立性能够照顾自己,作为例外可以允许他们进行法律选择。[2]

尽管如此,现在很少有法律完全限制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无论各种观点的理由是什么,条约、立法和案例法均在不同的程度上,以不同的方法和理由,表明了雇佣合同中意思自治的适用具有与其他合同不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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