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精确严打
袁建军(1)
建立和谐社会还需要坚持严打的刑事政策吗?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说:“不需要”。
和谐社会有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的建设,都不可能是自发地自然形成的,而必须是经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实现的。
比如说民主,群众普选是一种形式的民主。如果不先订立大家都同意遵守的规则和严格的监督程序,那就会像高雄选市长或台湾选“总统”一样令人啼笑皆非;要说公平,则必须有一杆秤,一把尺子;充满活力也必须有规矩,不能说他想猎杀老虎和熊猫,可以悉听尊便吧?太湖的水,臭得不能闻、不能喝的时候,人们“才发现”,原来按国家有关规定早就该拆除的小化肥厂、小化工厂都还继续存在,直到忍无可忍的大自然以它自己的方式,报复那些不严格要求自己的人们。
和谐是一种和睦、协调的互动感受。最佳境界可能就是“人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但又不影响其他人的自由”。而追求这种境界,是必须依靠法律和规则来协调和维护的。根据社会心理学家的长期研究,如果没有约束,社会总有一半以上的人,倾向于无限扩大自我的自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谦谦君子总是少数,只要我们大胆地放任自流,人类社会“返璞归真”,回到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也绝不是危言耸听。
严打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概括性要求,可以解读多层含义。
严与不严是相对的。对理性的人类社会来说,极端的严厉或极端的宽松都是有害无益的,这里就不展开说。准确地说,我们应当讨论的是,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我们应当严到什么程度?简单地说,当一个地方物资极其丰富,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都基本衣食无忧的时候,人们的宽容性较高,容易实现和谐。当一个地方人口密集,资源相对匮乏(按人平均,可耕地、淡水、森林和矿产都少得可怜)的时候,人们的宽容性较低。我们从鸦片战争以来,到新中国成立之前,被列强、日本人、蒋介石抢过多次。后来又没有听马寅初的建议,多生了几亿人口,大跃进和“文革”又瞎折腾。所以在这样艰苦的生存环境中,较长一段时间内制定和执行相对严格的社会管理制度,是比较明智的。
打与不打的差别是绝对的。刑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的本质就是打击。通过报复和惩罚那些胆敢违法之徒,威慑和挽救那些偶尔失足的,保护和安慰那些老实守法的。可以说不严不等于不打,不打就是不管,而长时间疏于管理,肯定是争乱,不是和谐。
严管不一定非要重打,可以做到“精确打击”。首先要做到“必打”。我们现在的法律和纪律条款都制定得很严,但执行起来又失之过宽。在量刑时自由裁量幅度太大,往往给人以错觉,好像执法是一场游戏,只要玩得高明,舍得花钱,总能够侥幸过关。其次打击要有梯度,从轻到重,逐步升级。不要一说严打就是重判,不说严打就撒手不管。从严到不严,从不严到严都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变化过程。像足球比赛的裁判,对一般的犯规吹吹哨子,较严重的亮一两次黄牌,特别严重的才给红牌。涉及我国刑法的刑期等次的设计上,我认为改成累加式也有它的优势。对我国职务犯罪的精确打击,已经是刻不容缓了。
和谐、严管和精打不矛盾,是能够和必须做到的。我们不能把表面现象看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其实它也是有一个变化过程的。比如说20世纪90年代的纽约曾经是一个治安状况非常糟糕的大都市,一度人们纷纷搬迁。后来来了一个敢抓敢管的警察局长,实行他的一套“零容忍”刑事管理政策。他的观点就是:一座楼房,如果第一次玻璃被打破了没有人管,那么不出一周,这座楼房的玻璃就会被打破一半。所以他要求手下的警察对那些进地铁跳翻旋转栅栏的,都要拘留。在他们的严格管理下,治安状况有很大的好转,命案比几年前下降了2/3。
也有学者指出,乱世用重典,短期会有明显效果,但长期采用严打高压态势,会影响社会的活力与创造性。笔者也同意这种观点,不过不能一概而论,要对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事物总是在不断变化的,我们的管理也要跟着调整,宽严相济,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注释】
(1)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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