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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就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几点思考。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践行社会法治理念的政治要求。

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王海峰(1)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党和国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提出的科学决策。这项决策的实施,将是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蓝图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如何贯彻刑事司法政策,首要的问题是要对刑事司法政策的意义学懂弄通,掌握实质,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本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就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我国刑事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客观需要,还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保证。

1.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惩办与宽大政策的新发展。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其主要内容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其内容包括在对严重刑事犯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青少年犯罪、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犯罪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条件的犯罪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原则。在宽与严的界定中,宽是宽大、宽容和宽缓,严是严格、严厉和严肃。宽、严之间的调和是“济”。济是救济,调解和结合,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社会活力,维护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两者紧紧连在一起,互为作用、互为目的。因此,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恨,减少对立面,由此而获得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面的出现。

2.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促进我国刑事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客观需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政策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纵观历史发展和世界潮流,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无时不在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国际动向渐趋个人自由保护、刑法渐趋人性化管理的当今世界,人权保护成为“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以惩罚为主的刑事政策有悖于当今刑事政策的发展。随着国际刑事政策的发展变化,我国的刑事政策也在相应发展变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就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的理念,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这是时代的进步,社会的进步,刑事法制建设的进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发挥检察工作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保证。法律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安定的。在惩治犯罪中,要坚持宽严的辩证统一,不能一味追求严,如果太严,则可能是欲速不达,造成社会怨恨;也不能一味追求宽,如果太宽,就会放纵犯罪,对社会造成恶果,出现不稳定因素。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宽严适中,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在司法实践中,既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又要遵循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相结合,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兼顾法律的准确适用与刑事司法的目标追求,通过“严”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通过“宽”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充分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思考之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还是司法领域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的灵魂和指导思想。其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方面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提出的新政策,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重大举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转变执法观念,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执法办案中,要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转变执法观念的同时,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调和人权保障与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内涵的体现。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践行社会法治理念的政治要求。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公平是人们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理念。人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总期望法律来伸张正义。如果法律不能维护人们对公平的要求,社会秩序就会荡然无存,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就是以人为本与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体现,它要求在执法办案的各个方面都要从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稳定这个目标出发,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增加和谐,减少矛盾和不和谐因素。这种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节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是长久的,而不是暂时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抵制权力、关系、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干扰,严格依法办案,又要通过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把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当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保障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实现。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司法领域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是当前各项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它的根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这与现代司法实践中倡导的维护基本人权,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精神是一致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倡导的是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从严打击严重犯罪也是依法保障绝大多数人人权的重要表现,而从宽处理轻微犯罪,正是人性化办案,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表现。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作为司法机关要从促进和谐、以人为本这个方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为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服务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在体现执法为民,实现公平正义上下工夫,切实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和谐社会建设中。

思考之三: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是坚持“严打”斗争的战略方针,也是衡量转变执法理念的重要标准,还是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的科学方法。

1.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坚持“严打”斗争的战略方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最核心的内容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严的方面主要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当前主要是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多发性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吸毒贩毒、杀人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破坏交通安全的恶性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骗取进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抗税的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对累犯、故意犯、主犯等要从严打击。只有通过有重点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安定,震慑犯罪分子。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严是一种战术,一种方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但在严的同时,也要考虑宽,这个宽,就是要针对各种犯罪的特点、规律等加以分析,区别对待,对属于未成年犯、轻犯、偶犯、危害结果不大等犯罪,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体现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

2.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衡量执法观念转变的重要标准。认识在学习中提高,观念在实践中转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肩负着时代赋予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发挥着其他机关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检察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把目标定在促进社会和谐上。要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要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衡量转变执法观念的重要标准,切实做到既维护稳定,又促进和谐。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论事,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还要善于变消极因素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还要让人民群众从检察机关的具体办案中感受到社会和谐。不仅要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惩治犯罪,解决纠纷,更要注重预防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还要注重从根本上理顺群众情绪,定纷止争,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对立情绪,使人民群众在有序管理的社会中安居乐业。

3.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的科学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要建立和完善五个方面的工作机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精神,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该严则严,该宽则宽。一是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对于符合法定条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要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的案件,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融洽社会关系,消除潜在的不安定因素。二是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未成年人是犯罪构成的特殊主体。这类主体涉嫌的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简单地处以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指定专门检察人员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办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实行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能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三是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有的案件是在家庭、邻里、同事、亲属之间发生的,对社会没有恶意,大部分比较轻微。对这类案件,可探索实行刑事和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就应该从平息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依法进行刑事和解,妥善从宽处理。四是建立快捕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要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指定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而使宽严真正落实,宽严都依法进行。

【注释】

(1)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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