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及路径
张益民(1) 李 健(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司法行政部门面临的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课题。实现这一目标,既需要通过发展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也需要通过发展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还需要通过发展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柱。当前,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型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大意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社区矫正地位如何、作用何在、路径怎样?本文试图对黄石地区两年多来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一回顾与分析。
一、黄石地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现状
2005年初,我市被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全省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后,按照部、省的有关要求,我们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构建了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多层面、宽幅度、广覆盖”的社区矫正组织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分阶段教育、分类管理、分级处遇的“黄石模式”在全省推广。
——营造了全社会善待社区矫正的工作氛围和社会环境。通过宣传橱窗、板报、发放资料和编发《社区矫正工作报》等形式,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支持矫正工作。借助《湖北日报》、《黄石日报》、《楚天都市报》、《东楚晚报》、黄石电视台、黄石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达到了预期的宣传效果。
——探索了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在实践中,我们摸索出了“四清楚”(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清楚、基本情况清楚、改造情况清楚和思想情况清楚)、“四见面”(司法所干警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社区主任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社区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社区矫正组织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见面)的工作方法;制定了选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志愿者、矫正对象交接、矫正对象月测评等工作机制。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良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试点过程中,现阶段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基层司法所职能较多和工作人员偏少的矛盾,形成了与工作发展不适应的现状。基层司法所承担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和社区矫正等多项职能。特别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后,司法所的工作量增加了一倍以上,司法所人员力量不足将不利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进和规范运行。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普遍比较陌生。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全新的工作,目前,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既没有从事过刑罚执行工作,也没有从事过监管、教育工作,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需要。
——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考核机制不健全,造成了由司法行政工作“唱独角戏”的窘境。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不可能独立完成。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始阶段,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配合不到位或者配合比较勉强的现实。
——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不充足,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展开。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应该有必要的工作经费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在试点过程中,除启动阶段,市、区两级财政下拨了相应的启动经费外,没有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的财政预算。特别是对聘用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志愿者的报酬问题,一直都没有解决,全靠志愿者对这项工作热心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来支撑。如果长期停滞在这种状况,选聘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将成为棘手的问题。
——基层司法所的发展不不平衡,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进度。为了确保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成功,我们选择黄石港区黄石港、沈家营这两个街道作为试点单位,主要是因为黄石港区的党政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和支持、区司法局的积极性比较高、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力度比较大、社区工作基础也比较好等多方面因素。但由于基层司法所的发展不平衡,有的乡镇(街道)相对基础薄弱、人员不整齐等客观因素,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展开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分离,增加了协调工作的难度。目前的法律法规分散、操作性不强,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分离,增加了社区矫正机关协调工作的难度;基层司法所在履行职责时,由于身份不明,缺乏强制性措施,削弱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有其先天的缺陷,既表现在缺乏立法的支持,也表现在社会化、自治化程度不高,其自身建设、发展管理水平比较落后,很大程度上制约其健康发展。
二、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用
胡锦涛同志指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命题,对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具有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的地位、作用和特点:
——社区矫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在我国现行非监禁刑罚制度和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上,为了更充分地发挥这些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探索、整合、丰富和发展,法律基础是确定的。选择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的五种对象,即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导致我国的刑罚执行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对犯罪的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持续稳定。一方面,通过依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减少监狱在押犯数量,使监狱能够集中力量教育改造那些只有通过监禁才能改造的罪犯;另一方面,在加强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化的社区矫正活动,矫正对象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进行改造,能够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避免重新犯罪。
——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增强刑罚效能。
——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刑罚发展到现代社会,从单一的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向大量适用罚金、缓刑、假释、社区服务、家庭拘禁等非监禁刑罚措施发展。刑罚执行的这种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更理智、更人道、更高效的刑罚观念。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政治形象。
从我国的行刑现实来看,社区矫正工作面临一个时代发展契机。
其一,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专家估计:我国每监禁1名犯人的年平均费用可能要超过1万元人民币,这仅是监狱运作的费用,把建造监狱的资金也算在内,这个数字要超过1.4万元人民币。
巨大的监禁成本是国家财政的一个沉重的负担。这一负担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是广大的纳税人。而通过行刑社会化的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在押人数,就会有更多资金,用来改善监狱环境,提高监狱管理水平。目前,我国的监狱系统在人员、物力等方面的超负荷运转问题,已经相当紧迫,因而使监狱在教育改造功能的实现上承受巨大压力。这当然不利于长期稳定地维护社会安全。
其二,社区矫正的推行,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
获刑者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犯新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不重新犯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应该具备的功能。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我们期待的是,通过刑罚的实施,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为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在监狱管理的模式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高度隔离,环境封闭,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高度监狱化,这种状况会导致对社会环境缺乏适应能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适应狱外社会环境的问题若不能解决,不利于防止重新犯罪和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在90年代中后期,已达到10%。重新犯罪不仅会造成监禁资源的无功耗费,还会给社会安全造成新的损害。
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是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过程中的适应不良,是不能忽视的。社区矫正是开放型的、有利于犯罪人的回归社会的改造方式。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在人际关系上,在信息交换方面,都能够和社会保持联系。并且通过社区工作者和志愿人员的工作开展,也能够帮助他们提高对社会的适应能力。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社区矫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其独特的社会地位和优势,是一件有意义、有作用的大事。
三、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方向与路径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目前,没有现存的经验和模式,因此,我们有义务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创新思维,大胆实践,积极探索适合社区矫正工作自身发展的一些规律性经验、模式和途径。
(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矫正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新时期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任,也是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重要机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既是组织者,也是协调者,又是实施者。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两院两部的通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克服畏难情绪,坚定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认真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扎扎实实地把试点工作开展起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二)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多方协作、共同参与,这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方面,需要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试点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请求他们帮助解决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需要综治、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狱等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尤其在具体的工作环节中上要加强沟通、衔接,最大限度地形成合力,不能孤军奋战,更不能包揽、代替;同时,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让他们了解、理解、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以保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进程,为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不能超越和违背现行法律,这是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提。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有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如前面提到的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分离等问题,增加了协调工作的难度。如人员、经费、编制等问题没有法律保障,社区矫正就不可能长期坚持,社区矫正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建议上级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大调研力度,加快立法进程,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制定一部完备的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四)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整体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向纵深发展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关键在“矫正”,核心是提高矫正质量,这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其生命力所在。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开展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社区矫正工作搭建工作平台。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开展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提条件。为此,各县(市、区)要切实解决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建设。要建立一支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并切实管理好这支队伍;同时,还要采取得力措施对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进行社区矫正专业知识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并掌握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三是必须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文件要求,把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帮助服务等融为一体,采取多种措施,以提高矫正质量为工作重心,不断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一是按照《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严格的考核,以促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规范健康地向纵深推进。二是建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评价机制,以促进包括司法行政系统在内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更好地整合各方资源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三是争取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六)加强指导和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和典型,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水平
一是要认真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法律、政策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二是要加强分类指导,通过交流、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三是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典型,通过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和做好这项工作的意义,让全社会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宣传典型事迹,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理解、参与、支持这项工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注释】
(1)湖北省黄石市司法局局长。
(2)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司法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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