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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反商业贿赂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和谐社会与反商业贿赂胡兴儒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幸福安康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当前商业贿赂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商业贿赂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判断商业贿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和谐社会与反商业贿赂

胡兴儒(1)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幸福安康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当前商业贿赂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危害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就防治对策提出一些建议,权作探讨。

一、我国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人士的解释,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或者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对方所送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商业贿赂的范围不仅包括刑法第三章第163条和第164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贿赂行为的内容,而且涵盖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只要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有贿赂行为,不论其交易关系发生在公司、企业人员之间,还是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之间,都属于商业贿赂的范畴。可见,“商业贿赂”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概念,而是犯罪学的范畴。商业贿赂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判断商业贿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商业贿赂犯罪从本质上讲是贿赂犯罪的一种,但它和一般的贿赂犯罪相比又有其“商业性”的特性。从近期揭露和查办的案件来看,商业贿赂表现出如下特点:

1.商业贿赂带有明显的行业领域特征

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管理资源、掌管工程、商业利润大等领域。从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全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 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九大方面的案件5 480件,占商业贿赂案件总数的78.6%,涉案金额16.04亿元,占总金额的81.7%。(3)

2.商业贿赂案件不降反升,逐年增多

据统计,2002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受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件分别为223件、269件、284件、280件,受理受贿案件分别为5 270件、6 040件、6 762件、6 819件,案件始终呈上升趋势。(4)仅2006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商业贿赂案件8 010件,占同期贿赂案件的76.11%。

3.在商业贿赂犯罪人员中,以受过高等教育、单位领导、业务骨干居多

商业贿赂案件的被告人主要是掌握基建、采购、审批等环节的实权人物。涉案人员基本上是单位“一把手”或者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专业人员。

4.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窝案增多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往往查办一件案件带出一片,商业贿赂犯罪向群体发展,窝案占到总数的18%以上。最近频频曝光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大要案件多,犯罪数额惊人,动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以上。

5.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大肆横行,节日等特定日子成为贿赂的高发期

在经济往来中,进药得回扣、放贷分成、审批收红包成为受贿敛财的潜规则而大肆横行。在中学、大学、医院等科教文卫部门也屡屡发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许多人利用过年过节、贺婚祝寿、探病吊唁等六大日子,进行赤裸裸的权力寻租交易,这段时间成为贿赂的旺季。(6)

6.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逃避打击问题较为突出

据统计,从1998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及商业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的达数千人,已知逃到境外的有200多人。在携款潜逃的商业贿赂犯罪中,以金融系统最为突出。这些腐败分子在尚未“东窗事发”时就把潜逃事宜准备妥当,一旦时机成熟便立即逃之夭夭,追捕难度相当大。

二、商业贿赂犯罪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危害

1.商业贿赂犯罪严重腐化了干部,败坏社会风气,滋生一系列经济犯罪问题,危害社会的安定有序,直接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固

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败坏了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一旦领导干部出现腐败问题,机关、单位的威信扫地,直接影响法定职责的正常履行,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腐败行为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破坏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造成干部与群众的关系紧张,形成“仇官现象”,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使党和政府失去民心,削弱执政基础,直接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和危及国家政权的巩固。

2.商业贿赂犯罪败坏了社会的基本诚信风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和谐社会要求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人们诚信友善,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竞争,而且毒化了社会风气,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由于商业贿赂犯罪分子的猖獗,使原本简单的交易过程复杂化,全国统一的市场被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所分割,稀缺资源不是按市场规律配置,而是被权力操持;市场竞争不能依法公平进行,而是让位于不法竞争,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健康顺利进行。

3.商业贿赂犯罪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亵渎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

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商业贿赂的本质,说到底是对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环境的亵渎,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大敌,更是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大敌。在商业贿赂的引诱下,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少数腐败分子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牟取私利的工具,严重不负责,玩忽职守,从中大肆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商业贿赂犯罪活动,使人民群众辛辛苦苦的劳动成果被腐败分子非法掠夺或无端葬送。商业贿赂犯罪不仅侵害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保护的客体,更严重的是危害依法治国纲领的实现,造成执法不严、执法违法等恶劣现象,使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造成部分人民群众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尊严在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受到严重损害。

三、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

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根源,有个人思想素质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影响以及权力体制、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问题,成因复杂。

1.放松思想改造,观念扭曲、心理变异是商业贿赂泛滥的根本动因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发展变化,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一些领导干部放松学习,其人生价值观扭曲,信念动摇,丢掉了党的根本宗旨,这是他们蜕变为腐败分子的内因。

同时,由于这些年对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所放松,在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文化冲击影响下,一些干部群众观念、法治观念淡薄,权力观错位。不以为人民谋福祉为己任,反而处处谋取私利,在高消费的重压和经济收入相对低微的矛盾下,经不起考验和诱惑,实施贪利型的商业贿赂犯罪。

在腐败分子中,大多还有人格缺陷,心理变异,存在攀比心理、侥幸心理和蒙混过关心理。有的贪官在其检讨悔过书中反思就是因滥交朋友、盲目攀比、心存侥幸而走上商业贿赂犯罪的罪恶深渊的。

2.体制不顺,制度失范,管理失控,机制失灵,为商业贿赂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

“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7)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存在于现实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之中。权力配置不合理、权力过于集中,这是产生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制度根源。

一是权力运行结构不合理。有关学者研究发现,现行地方政权的“诸侯”式、层次性弱化和制约弱化等诸种权力结构,要么形成封闭的权力运行模式,地方党政“一把手”全面掌控人、财、钱,难以监督,结果是有集中无民主,有个人无集体;要么形成领导可以随意破坏组织程序和议事规则,可以越级管理和越级行使权力;要么形成领导集体成员的分工缺乏监督制约功能。(8)这些不同程度地体现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其结果是:人权、事权、物权、财权应分散行使的往往赋予一个机关、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处室行使;重大权力应集体行使的往往赋予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行使。

二是权力运行不法定。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如何规范有序运行,至今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随意性较大,容易被商业贿赂犯罪分子所利用。

三是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不科学。有的重大决策程序流于形式,不公开透明,不民主。(9)特别是事关公共利益和国计民生的决策,人民群众不能直接有效参与,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利益集团联手行政权力影响重大经济决策,形成行政权力部门化等不良倾向。

四是行政审批过多,监管不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转换不到位,甚至越位、错位。一方面,对资源配置应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却通过政府运作。政府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以及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权力过多过大,监督不到位,导致腐败。另一方面,对矿产、土地等国家资源应当严格监管的却放弃了对市场的有效监管权,官商勾结,致使一部分投机分子大肆圈项目、圈国有企业、圈土地、圈矿产资源,一夜暴富,重大安全事故也接踵而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3.制约监督不力,不能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为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空间

对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是商业贿赂等权力腐败的又一重要原因。

组织监督出现真空和盲区。我国借鉴和沿用前苏联的模式,党内监督通过设立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被领导者对领导者进行监督,事实上是难以办到的。同时,党内监督法规不健全,其监督程序不具体、不完善,对个人专权、滥权、越权等现象不能有效防范和制止。现实中,对“一把手”的监督往往是上级监督太少、同级监督不好、下级监督不了。

法律监督、专门监督缺乏实效。普遍建立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行政监察、民主监督、检察监督以及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等,看似健全,形成体系,但监督效果不够理想。近年来,暴露出对预算执行、行政审批、专项资金、重大事项等监督不够有力。同时,监督者受监督的机制还不够完善,行使监督职能的领导干部发生腐败问题也不鲜见。

社会监督鞭长莫及。因有些政务不够公开透明,人民群众对决策事项不知晓,对决策过程不了解,知情权、发言权不畅通且无保障;新闻媒体要开展深度调查和实行批评报道,其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证。

4.立法不彰,法网疏漏,是腐败得以猖狂的法律缺陷

在立法上,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还存在诸多疏漏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涉及商业贿赂犯罪方面的刑事立法不尽科学。主要是对贪污贿赂量刑条款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处刑条款之间不平衡,量刑和犯罪数额不对称,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如何统一把握规定不明确,使得在案件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出现量刑不均衡,高低不一,轻重悬殊,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对商业贿赂行为方式法律定性有疏漏。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完全跟上反腐败工作的形势需要。近年来发生在贿赂行为中的谋取非物质利益问题以及节日腐败问题,本应严肃追究的,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迄今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贿赂的界定都涵盖了非物质利益。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除了俄罗斯联邦刑法限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外,其他国家基本上都摒弃了这种规定。(10)

有的刑罚规则不严厉。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责任远远低于贪污贿赂犯罪,为商业贿赂犯罪分子规避法律提供了空间。由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作案形式,使得这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十分困难,若其拒不供认,又无其他证据证实,对巨额财产,其处理结果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最多5年”。同时,行贿行为的法定刑也很低,而且我国的资格刑只适用于公务关系,仅限于剥夺政治权利,对贪污贿赂行为无法起到更加严厉的惩治作用。特别是法律没有对行贿的公司、企业人员的企业经营资格加以限制,致使行贿人我行我素,不断行贿,即使贿赂行为曝光后,也照样赚钱发财。

5.查办不力,惩治不严,客观上使商业贿赂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

对商业贿赂犯罪,在查办和惩治方面,客观上有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是查办的多,起诉的少,审判的更少,普遍存在对受贿行为起诉多,对行贿行为起诉少的问题,并且国家工作人员受到追诉的比例远远高于公司企业人员。(11)二是查办的小案多,大案、要案少。三是判缓刑的多,判实刑的少,判重刑的更少。办案结果与社会民众的期望有较大反差。其原因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关系网的干扰,尤其是当案情涉及一些领导干部时,往往非经上级机关查办不可,否则进行不下去;也有案情复杂,政策、法律界限不明,对一些新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感到难以定性,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还有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素质跟不上,观念滞后,执法思想不端正,办案水平低,以及办案为钱,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间接助长了商业贿赂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四、构建和谐社会遏制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严厉惩治腐败。反商业贿赂也要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反商业贿赂的重点是在国家工作人员中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范腐败体系。认真总结这些年反腐败斗争的成果,深刻分析当前防治商业贿赂犯罪面临的形势,建立健全有效的防控机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发挥教育的先决作用,构筑“不想为”的思想防范机制

防范商业贿赂犯罪,教育是基础。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就是完善教育。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可以防止人们误入歧途。(12)

在教育的内容方面要强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的教育,强化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教育,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情操和廉洁自律的意识。

在教育对象上,要以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和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建立严格的干部教育管理规范,定期学习提高,实行教育干部廉政的报告、考察、考核制度,形成行之有效的教育机制。

在教育的方式上,要实行廉政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相结合,经常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及时揭露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性,形成强大的反腐倡廉氛围。

2.加强制度建设的基础作用,构筑“不能为”的制度防范机制

防范商业贿赂犯罪,制度是保证。要从新形势下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所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和制度滞后问题,研究其规律和特点,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建设。在当前,要着重加强一些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如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遏制寄生在行政审批权上的腐败;完善行政许可制度,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解决审批过多的问题;对涉及国计民生、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等重大项目的决策要充分公示、论证,广泛听取民意;要不断缩小行业之间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避免少数人为改变自己的经济能力而不择手段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3.突出监督的关键作用,构筑“不敢为”的监督防范机制

首先,强化法律监督和专门监督的作用。要加强纪检监察制度的改革,建立类似香港廉政公署那样的统一、权威、超脱、高效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要完善人大、检察等法律监督,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其次,要畅通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压力。要依靠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界人士等社会力量。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犯罪的惩处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才具有坚实的基础。(13)

再次,要构建全国上下一致的国家预防腐败网络。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十分必要,而且全国上下各级都要设立类似的机构,专司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工作,建立高效、公正、权威的国家预防腐败网络。

4.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探求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治本之道

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关键要从体制的角度去根治腐败问题。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和决策体制,遏制一把手腐败。重点是加强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的实践来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二是改进政府间的管理体制,努力实现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有机统一。三是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执政方式法治化。制定相应的法律和程序性规定来规范党组织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干部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政。

5.完善立法,建立疏而不漏的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

首先,加强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充实完善资格刑。商业贿赂是贪利型、职权型犯罪,应加强财产刑的适用,有助于震慑和严惩;并建议立法从限制从业资格、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限制经营权、责令停业、强制解散等方面丰富资格刑的内容,充分发挥刑罚功能。

其次,建议立法机关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进行修改,使其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保持一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统一的量刑规则,统一全国对商业贿赂等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幅度,确保正确适用刑罚。

再次,立法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建立鼓励举报和奖励举报制度。通过立法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防止、杜绝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保证和促使举报人及时揭露商业贿赂犯罪;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推行秘密奖励的方式,不断扩大案源。

6.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彰显司法打击的威慑功能。

首先,要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办。对一些可能发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必须及时查处,加大打击惩处力度,以增强人民群众反商业贿赂的信心。其次,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缓刑的适用,使犯罪人在政治、人身自由、经济上都付出极大代价,增加商业贿赂的“犯罪成本”。再次,加大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工作组织协调,加强案件的信息通报和反馈;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加大反洗钱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控,彻底堵住贪官污吏洗钱的渠道,彻底掐断腐败分子的退路,对潜在的不法之徒形成强大而有力的震慑作用。

反商业贿赂不仅是一个刑事法律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上下同心,达成共识,共同防范和控制,坚决有力打击,这样才能遏制“商业贿赂”这个社会公害,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注释】

(1)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

(2)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六)解读之三:严控权力行为惩治经济腐败》,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25日第5版。

(3)《中央通报的十五起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载《中国审判》2006年第7期,第8页。

(4)熊选国:《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8期。

(5)吕锋:《河南省检察机关2002年以来查办教育系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载《反贪工作指导》2005年第1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6)赵刚:《“节礼”书记落马背后的官场规则》,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日。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9页。

(8)谢鹏程:《滋生腐败的土壤究竟是什么》,载《学习时报》2007年4月2日。

(9)杨名舟:《建立重大投融资项目行政决策制度势在必行》,载《学习时报》2007年3月12日。

(10)莫洪宪、王明星:《论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刑事对策》,载《刑事法学》2003年第8期。

(11)熊选国:《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8期。

(12)[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8页。

(13)周密、康树华、储槐植编:《犯罪学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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